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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耀賢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溢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溢薰係告訴人林耿緯女友劉貞君之前夫;詎其因不滿告訴人林耿緯與劉貞君外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6日21時51分許,公然在新北市新莊區福樂街56巷內,辱罵告訴人林耿緯稱「臉皮厚、厚臉皮、林耿緯侵入人家家庭、臉皮還這麼厚」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林耿緯之社會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耿緯告訴被告詹溢薰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辯論終結前,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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