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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聲字第13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鄭淳予

聲請人
邱嵐欣
被告
胡晏禎

張宇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91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應發還予聲請人邱嵐欣。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扣押之贓物,依上開規定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亦為同法第31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胡晏禎、張宇博涉犯詐欺等案件,被告胡晏禎為警查獲時,遭查扣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4萬9,959元,為聲請人即告訴人邱嵐欣遭詐欺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12時56分、57分及59分許,分別匯款14萬9,987元、14萬9,985元及4萬9,987元,至被告胡晏禎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再由被告胡晏禎於同日14時30分許,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欲臨櫃提領34萬9,959元時,遭行員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上開款項復經警當場查扣等節,業據被告胡晏禎坦承不諱,核與聲請人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各1份在卷可參,是扣案現金34萬9,959元,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准予發還予聲請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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