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3 分鐘讀完 全文 7,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60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藍海凝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WONG WEI LIANG(中文名:黃維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22688、23140、23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779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779號被告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5年度偵字第1610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3日判決在案,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5年6月25日繫屬本院,亦有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25日新北檢永物115偵22688字第1159087760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2688號
                        第23140號
                        第23358號
  被   告 WONG WEI LIANG(中文姓名:黃維亮)(馬來
               西亞)
            男 32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日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快股)審理之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779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
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 WEI LIANG(中文姓名:黃維亮,以下稱之)明知現今
    詐騙案件猖獗,詐騙集團常藉由收購或騙取他人之金融帳戶
    資料,以供集團成員收受、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再將之層轉上
    手,且無正當理由,僅係代他人提領款項即可從中領得高額報
    酬,顯不合常理而係詐騙集團用以掩飾詐欺犯罪之技倆,亦
    將使犯罪行為人藉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並阻礙或危害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
    之調查、發現、保全或沒收,詎其為賺取報酬,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鱸鰻」
    、「ㄤ古」、「小白」、「奧德修斯」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嫌業據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
    偵字第3500號案件起訴,非本件起訴範圍),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詐騙手法」
    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除附表編號3以外所示之被害人均陷
    於錯誤(季恩傑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500
    號案件起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於如附表「匯款時間」
    欄所示之交易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
    如附表「詐騙帳號」欄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內;嗣黃維亮即
    依上揭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取得如附表「詐騙帳號」欄所示之
    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含密碼),而於如附表「提領時間」
    、「提款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插入自動櫃員機且輸
    入密碼,冒充為有權提款之人,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提
    款金額」欄所示之詐騙贓款得逞,隨即將贓款及人頭金融帳
    戶提款卡,依上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放置在指定地點後
    離去,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詐欺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
二、案經黃馨慧、郭可岑、吳怡萱、劉帛穎、陳俊竹、林暐晉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宗榮、林尚燕、陳俊竹、
    廖美芸、邱浩瑜、楊格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維亮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承認有於上揭時地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提領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2 告訴人黃馨慧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電子郵件截圖照片、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交易明細、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3 被害人許修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  交易明細、網頁截圖照片、整合協議書、MyCard交易明細、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4 告訴人郭可岑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貨便明細與相關交易資料翻拍照片、存摺照片及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內容、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5 告訴人吳怡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實。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電子郵件截圖照片、匯款紀錄、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6 告訴人劉帛穎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匯款紀錄、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7 告訴人陳俊竹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事實。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匯款紀錄、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8 告訴人林暐晉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事實。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9 被害人林佳儀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事實。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交貨便網站截圖照片、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10 告訴人林宗榮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事實。  匯款紀錄、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11 告訴人林尚燕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事實。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12 告訴人廖美芸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實。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社群軟體Thread(下稱Thread)貼文截圖照片、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13 告訴人邱浩瑜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事實。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匯款紀錄、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14 告訴人楊格安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事實。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Thread貼文截圖照片、交貨便網站截圖照片、匯款紀錄、詐騙帳號交易明細。  15 本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3500、9836、10174號起訴書。 證明被告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
    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被告與Telegram暱稱
    「鱸鰻」、「ㄤ古」、「小白」、「奧德修斯」及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
    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被告就附表共13次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
    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其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請予分論
    併罰。請審酌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
    其行為足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
    之風險,益發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
    交易秩序,殊值非難,爰就其對如附表所示之13名被害人所
    犯詐欺等罪嫌,各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年6月,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顏煜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仕揚
附表:             
編號 詐騙帳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馨慧 (提告) 假冒線上支付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配合操作帳戶以取消訂單 114年12月11日19時12分 45,019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 114年12月11日 19時23分 20,000元                 114年12月11日 19時24分 20,000元                 114年12月11日 19時25分許 5,000元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修安 (不提告) 以線上交友為媒介,向被害人佯稱可操作投資網站入金以營利 114年12月11日 16時18分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12月11日 16時30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1日 16時27分 25,705元  114年12月11日 16時31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1日 16時33分 16,005元 3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季恩傑 (提告) 以線上交友為媒介,向被害人佯稱須向網站儲值以驗證身分 114年12月11日 17時12分 5,000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1日 17時40分 5,005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1日 20時7分 10,005元              114年12月11日 20時2分 10,000元    4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郭可岑 (提告) 假冒代工工廠之員工,向被害人佯稱須配合匯款已解鎖帳戶 114年12月15日 18時34分 30,000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5日 19時03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9時04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9時05分 19,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8時50分 30,000元             5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吳怡萱 (提告) 以線上販賣演唱會門票,向被害人提供假網站下單並匯款 114年12月15日 21時1分 14,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第一銀行長泰分行) 114年12月15日 21時12分 20,005元 6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劉帛穎 (提告) 以線上交友為媒介,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打榜以升級會員 114年12月15日 19時20分 35,000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5日 19時26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9時22分 28,000元  114年12月15日 19時26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9時27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9時28分 2,005元 7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俊竹 (提告) 向被害人佯稱其手機已中毒須匯款避免個資外流 114年12月11日 23時50分 5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永豐銀行正義分行)      114年12月12日 0時9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1日 23時53分 20,000元  114年12月12日 0時10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1日 23時57分 10,000元  114年12月12日 0時11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2日 0時11分 20,005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23時48分 50,000元  114年12月16日 0時9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6日 0時10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6日 0時11分 10,005元          8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林暐晉 (提告) 以線上販賣遊戲幣予被害人為由,另其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12月15日 23時50分 5,588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板信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12月16日 0時22分 12,005元     114年12月15日 23時51分 5,000元    9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林佳儀 (未提告) 假冒7-11交貨便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以進行驗證作業 114年12月15日 0時42分 33,1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蘆洲分行) 114年12月15日 0時49分 20,000元        114年12月15日 0時50分 20,000元     114年12月15日 0時43分 35,500元  114年12月15日 0時50分 20,000元        114年12月15日 0時52分 3,000元          10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林宗榮 (提告) 假冒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以進行驗證作業 114年12月15日 1時11分 39,07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12月15日 1時23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5日 1時24分 20,005元 1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林尚燕 (提告) 假冒7-11交貨便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以進行操作 114年12月17日 23時29分 99,98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12月17日 23時31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3時31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3時32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3時33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3時34分 7,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蘆洲分行) 114年12月18日 0時9分 13,000元 12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廖美芸 (提告) 假冒7-11交貨便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以進行操作 114年12月17日 21時55分 49,950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7日 21時57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1時58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1時58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1時56分 49,940元  114年12月17日 21時59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2時0分 20,00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7日 22時21分 50,000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7日 22時25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2時24分 18,000元  114年12月17日 22時26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2時26分 20,005元 13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邱浩瑜 (提告) 假冒金融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以進行帳戶驗證 114年12月18日 0時4分 49,98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蘆洲分行) 114年12月18日 0時14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15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16分 10,00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8日 0時7分 4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12月18日 0時18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19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20分 9,005元 14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楊格安 (提告) 假冒7-11交貨便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以進行驗證作業 114年12月17日 22時24分 20,071元 不詳地點 114年12月17日 22時27分 20,005元        114年12月17日 22時28分 8,00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