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0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建松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王建松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