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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4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吳智勝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延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林延諭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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