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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伯厚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韋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被告曾韋勛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庚股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曾韋勛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1月29日北院信刑庚114審訴3769字第1150001285號函,同意移由該院庚股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此有該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174號、第36488號提起公訴,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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