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韋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被告曾韋勛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庚股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曾韋勛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1月29日北院信刑庚114審訴3769字第1150001285號函,同意移由該院庚股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此有該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