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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2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白光華黃耀賢

原告
彩悅照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筑
被告
張安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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