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鈺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鈺婷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日22時2分許至同年12月18日22時7分許」,應更正為「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徒手竊取」,應更正為「分別徒手竊取」。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所載「寧車場折抵聯」,應更正為「停車場折抵聯」。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盧鈺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10次竊盜行為間,雖地點相同,惟在時間上已可明顯區格,而具有獨立性,被告所為10次竊盜行為顯係分別起意為之,而應論以數罪,是被告10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聲請意旨認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本院審酌被告盧鈺婷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不佳,竟仍不知悔悟,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益,先後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對民眾財產、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產生危害,所為殊無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迄今未與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物,屬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在各次竊盜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遭竊商品 1 113年10月2日22時2分許 台酒麻油雞碗麵1碗(價值新臺幣〈下同〉49元) 北海道牛奶蛋糕(4入)1盒(價值80元) 冷凍台灣鯛魚片(150-200公克)1片(價值69元) 刻花魷魚1盒(價值74元) 2 113年10月4日22時55分許 蒲燒鯛魚腹肉1包(價值92元) 3 113年10月9日22時32分許 花仙子小通排水管疏通定量包1包(價值35元) 李錦記甜酸排骨用醬1包(價值33元) 4 113年10月17日22時18分許 好提方型5L紙簍1個(價值39元) 5 113年10月18日19時57分許 冷凍台灣鯛魚片(150-200公克)1片(價值69元) 汶阼珍鮮白卵(600g)1盒(價值45元) 6 113年10月25日22時29分許 大拇指純水(6000ml)1瓶(價值35元) 7 113年10月31日13時11分許 台酒花雕酸菜牛肉碗麵1碗(價值49元) 阿Q桶麵非油炸麵蒜香珍風味(3碗)1組(價值89元) 8 113年12月13日20時11分許 林鳳營特濃重乳微甜優格(80g*3杯)1組(價值59元) 9 113年12月14日21時48分許 生乳捲1條(價值75元) 10 113年12月18日22時7分許 北海道牛奶蛋糕(4入)1盒(價值8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酒麻油雞碗麵壹碗、北海道牛奶蛋糕(4入)壹盒、冷凍台灣鯛魚片(150-200公克)壹片、刻花魷魚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蒲燒鯛魚腹肉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花仙子小通排水管疏通定量包壹包、李錦記甜酸排骨用醬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好提方型5L紙簍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凍台灣鯛魚片(150-200公克)壹片、汶阼珍鮮白卵(600g)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拇指純水(6000m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酒花雕酸菜牛肉碗麵壹碗、阿Q桶麵非油炸麵蒜香珍風味(3碗)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林鳳營特濃重乳微甜優格(80g*3杯)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生乳捲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北海道牛奶蛋糕(4入)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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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2781號
被 告 盧鈺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鈺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民
國113年10月2日22時2分許至同年12月18日22時7分許,到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大全聯中和店,徒手竊取如附表所
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潤泰公司)所有之物品,
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潤泰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盧鈺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劉奇耘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遭竊物品示意圖、交易明細、寧車場
折抵聯、卷附光碟。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建勳
附表
編號 時間 物品 1 113年10月2日22時2分許 台酒麻油雞碗麵 北海道牛奶蛋糕4入 冷凍台灣鯛魚片150-200公克/片 刻花魷魚 2 113年10月4日22時55分許 蒲燒鯛魚腹肉 3 113年10月9日22時32分許 花仙子小通排水管疏通定量包 李錦記甜酸排骨用醬 4 113年10月17日22時18分許 好提方型5L紙簍 5 113年10月18日19時57分許 冷凍台灣鯛魚片150-200公克/片 汶阼珍鮮白卵600g/盒 6 113年10月25日22時29分許 大拇指純水6000ml/瓶 7 113年10月31日13時11分許 台酒花雕酸菜牛肉碗麵 阿Q桶麵非油炸麵蒜香珍風味 8 113年12月13日20時11分許 林鳳營濃重乳微甜優格80g*3杯/組 9 113年12月14日21時48分許 生乳捲 10 113年12月18日22時7分許 北海道牛奶蛋糕4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