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21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黎錦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陳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偵字第1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陳錡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聲請所指細故而心生不滿,竟為如聲請所指之傷害行為,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見115調偵1383號卷第1頁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5年7月15日新北重民字第1153101594號函),以及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文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偵字第1383號
  被   告 葉陳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陳錡與鄭新翰素不相識,雙方於民國115年3月27日13時24
    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與環河南路口時,
    葉陳錡因不滿鄭新翰從後方按喇叭,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毆打鄭新翰之嘴角1下,鄭新翰因而受有唇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鄭新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陳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鄭新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且有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
    )1份、傷勢照片1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君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