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欽麟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 年度執聲字第9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欽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欽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欽麟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其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分別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所示各罪,可裁量定罰金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分別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04.04 114.03.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1680號等 新北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470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167號 114年度簡字第4099號 判決 日期 114.11.06 114.12.0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167號 114年度簡字第40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12.12 115.01.06 備註 新竹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733號 新北地檢 115年度罰執字第3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