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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1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琮欽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振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振榆犯附件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劉振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檢察官以本院為附件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依受刑人放棄易刑機會之請求,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即合計之刑度),及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罪名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且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之意見,就其所犯附件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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