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劉遠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劉遠秀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劉遠秀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且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㈠就附表一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示無意見,及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未完全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一編號5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就附表二部分,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示無意見,及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次)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次)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1日17時4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年7月10日19時2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01/23 113/04/08 113/05/23 113/06/19 113年6月23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80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114年度簡字第24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322號 判決日期 113/09/27 114/03/06 114/03/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114年度簡字第24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3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27 114/04/16 114/05/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56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3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17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3/08/02 112/1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3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67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65號 判決日期 114/08/25 115/04/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67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9/26 115/05/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87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343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4/01/13 113/09/23 113年11月7日23時23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4年1月1日21時23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共2次) 114年4月2日20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67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137號等 臺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221號 114年度簡字第65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等 判決日期 114/07/22 114/05/09 114/09/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221號 114年度簡字第65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9 114/09/05 114/10/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79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988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66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02/18 114/03/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9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51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170號 114年度簡字第4088號 判決日期 114/11/13 114/1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170號 114年度簡字第40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2/19 115/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454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7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