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元泓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元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元泓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查受刑人黃元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與相同共犯共同以假抖音幣買賣方式產生虛擬帳戶後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犯罪手段相同,犯罪時間分布在111年9月至112年4月之間,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表示請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比例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黃元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11次)、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9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0月(3次) 犯罪日期 111/09/29(2次)、111/09/30、111/10/03(2次)、111/10/04、111/10/15(2次)、111/10/16、111/10/23(3次)、111/10/28至111/10/29、111/10/28、111/10/29(2次)、111/11/02(3次) 111/09/27、111/09/29、 111/09/30(2次)、111/11/02 111/09/29、111/10/02 111/10/04、111/10/15 111/11/02、111/10/2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4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 判決日期 113/12/24 113/12/24 114/05/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 確定日期 114/08/06 114/08/06 114/10/22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勞動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8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8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969號 受刑人黃元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4/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 判決日期 114/05/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 確定日期 114/10/22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否得易服勞動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9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