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蘇紘慧
具 保 人 蘇紘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紘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紘興因受刑人即被告蘇紘慧(下稱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被告因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刑保工字第1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81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14年4月20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及114刑保工字第171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被告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未在監在押,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故被告實已逃匿,依照前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