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益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益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益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