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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3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益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益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益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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