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懷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懷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懷隆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3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