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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5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佳妤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懷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懷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懷隆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3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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