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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6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樊季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忠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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