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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9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凱寧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俊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先執行另案殘刑後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第76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凱寧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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