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惠文
- 選任辯護人
- 蔡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10於民國113年10月間至114年1月間某日起,加入林威倫、陳冠瑜(以上2人所涉詐欺等罪嫌,另行發布通緝)、少年HING ○○(馬來西亞籍,96【西元2007】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A10擔任車手,負責受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款項;A1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約定,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與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A10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自己之照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由本案詐欺集團準備並偽造「安睿宏觀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王淑貞」之工作證(下稱本案工作證)及現金收款收據(下稱本案收據)等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並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址,將本案工作證、收據之檔案傳送與A10,並指示A10自前往超商列印並攜帶在身,A10再於附表所示之面交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面交地點,向附表所示之人出示本案工作證取信對方,並收取附表所示之現金後,交付本案收據與附表所示之人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A10再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交付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款項之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A10於民國114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研希」、「陳苡菲」等成年人所主持、操縱及指揮之詐欺集團,係以三人以上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擔任詐欺集團之「面交車手」之工作(A10涉犯參與組織犯罪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12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A10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之成員,於社群媒體Facebook發布投資訊息,使A03於113年10月間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研希」之好友後,向A03謊稱:申請安睿宏觀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相約面交款項。A10即依「陳苡菲」之指示,假冒「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務專員「王淑貞」,於114年1月20日13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對面騎樓,持偽造之工作識別證出示予A03,向其收取100萬元,並提供偽造之存款憑證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淑貞」。再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罪嫌等情,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A01)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712號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1月12日繫屬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549號,下稱前案),此有前開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酌以被告於前案遭起訴之事實,與被告於本案被訴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又本案經A01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係於115年1月14日A01永贊114少連偵354字第1159002051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稽。則本案應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形,且本案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本案被告A04、A05、A06、A07、劉奐庭、A9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款項 (新臺幣) 交付地點 交付對象 1 A03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A03佯稱:可以透過投資股票,獲利可觀云云,致使A03陷於錯誤而與對方面交付款。 114年1月20日13時50分許 100萬元 新北市○○區○○街0號之對面騎樓 被告A10 (工作證及收據:安睿宏觀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