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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03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昱農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哲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黃哲緯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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