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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原告
張曉民
被告
林哲瑋

高楷博

簡志宇

童雅欣

黃韻庭

周作翔

吳玟昱

吳嘉若

許碧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許育銜、張中維所涉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下稱本案刑事案件),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惟就原告遭詐騙部分(本案刑事案件判決書附表編號62),本案刑事案件審理結果未認定上揭被告林哲瑋、高楷博、簡志宇、童雅欣、黃韻庭、周作翔、吳玟昱、吳嘉若、許碧芬有參與詐欺原告之情事而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公訴意旨亦未就該部分起訴上開被告為共犯。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本案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許育銜、張中維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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