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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53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施吟蒨

原告
任福寧
被告
劉庭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12時2分許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12時26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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