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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4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樊季康詹蕙嘉白凌瑀

原告
陳敏
被告
王永謀

趙瑞元

許育銘 (已歿)

黃健瑋

陳厚全

丁聖峰

林珏昇

柯子健

鄭家旺

高國展

陳帟帆

黃秉穎

陳宥成

謝承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5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中諭知公訴駁回之裁定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如何處理,法律雖未有明文,然等同該刑事案件未經提起公訴,而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檢察官雖起訴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然該案(除被告許育銘外,被告許育銘之部分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業經本院裁定公訴駁回,等同該案未經提起公訴而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就被告許育銘之部分,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8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