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俞秀美吳丁偉簡方毅

原告
王國珮
原告
邱謙忠 同上
被告
新北市立溪崑國民中學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王國珮、邱謙忠固以被告新北市立溪崑國民中學涉犯妨害名譽為由而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而本件被告並非自然人,自無從成立該罪,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