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梁治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五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