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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麻藥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梁治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五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麻藥管理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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