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洪戩穀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五七五八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 七九五五號、第一八二二一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五00 號、第一三0七六號、第一六九五二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四0六二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六六號、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丁○○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丁○○前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於八十 四年十二月七日確定。又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因誣告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 上訴確定。復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十月,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撤回上訴確定,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假 釋付保護管束。其於前案判決確定後竟仍不知警惕,復與楊以義及綽號「阿海」 、「小林」、「石頭」等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約七、八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左列時地有連續偽造文書、常業詐欺 、及常業重利等行為,茲敘述其犯罪事實如左: 一、綽號「阿海」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於八十五年十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偽造 貼有丁○○照片之高雄市政府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高市楠戶 臨證字第一二三九號胡兆雄臨時身分證明一紙,及偽刻胡兆雄印章一枚。繼於同 年十月二十九日由不詳姓名之人持丁○○照片二張及上開偽造之胡兆雄臨時身分 證證明及印章,至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冒胡兆雄之名以駕駛執照遺失為 由,在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貼丁○○照片一張,再偽造胡兆雄署 押一枚,及蓋用偽造之胡兆雄印章為印文一枚,使監理站承辦之公務人員不疑有 他而在職務上掌管之該汽車電腦資料換補類別欄鍵入遺失補照代碼,並補發貼有 丁○○照片之胡兆雄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一枚,足生損害於胡兆雄及監理機關駕 照管理核發之正確性。再由丁○○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晚間七時十六分許, 持其本人之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至高雄市○○路胡兆雄經營之「國民小客車租賃有 限公司」佯稱欲承租車號YL─六二二六號自用小客車,約定租用一日,給付一 日租金二千五百元,並簽訂租車契約書,使胡兆雄不疑有他將該車及行車執照交 予丁○○。丁○○旋於當日晚間十時許持該車行車執照、偽造之胡兆雄臨時身分 證明、及冒領之胡兆雄駕駛執照至高雄市○○○路八十三號丙○○(所涉詐欺等 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八四一二號處分不起訴在案)開設之「冠昌當舖」,冒胡兆雄之名以四十萬 元之代價典當予丙○○,並在當單上捺指印一枚偽作胡兆雄所捺,使丙○○陷於 錯誤,交付典當款四十萬元予丁○○,足生損害於胡兆雄與丙○○,丁○○取得 典當款後即將之交予該綽號「阿海」之人。 二、丁○○於八十五年九月間某日,持其本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至高雄縣岡山鎮○ ○○路六十三號辛○○開設之「鴻吉小客車租賃公司」,承租喜美自用小客車一 輛,約定一日租金二千三百元,並簽訂租車契約書,及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 一紙交予辛○○供作擔保,及付一日租金,使辛○○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將該車 與行車執照交付丁○○。再由綽號「阿海」之人冒辛○○之名,以駕駛執照遺失 為由,向監理站申請補發,使監理站承辦之公務人員不疑有他而在職務上掌管之 電腦資料換補類別欄鍵入遺失補照代碼,並補發貼有丁○○照片之辛○○駕駛執 照一枚,另再偽造貼有丁○○照片之辛○○臨時身分證明一紙,由丁○○持上開 冒領之辛○○駕駛執照與偽造之臨時身分證明,於不詳時間將上開自用小客車以 十二萬元典當予桃園市「糧滿當鋪」,足生損害於辛○○、糧滿當鋪、及監理機 關駕照管理核發之正確性。嗣屆期該車無人回贖,經糧滿當鋪通知,辛○○始知 受騙,經辛○○以十萬元將該車贖回。 三、丁○○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許,持其本人身分證至高雄市左營區自勉 新村湯烈山經營之「自勉轎車出租行」,佯稱承租車號YP─四一四九號自用小 客車,約定一日租金二千元,並簽訂租車契約書,及簽發票號TS093797號、面額 八十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予湯烈山供作擔保,預付三日租金六千元,使湯列山不疑 有詐陷於錯誤,將該車與行車執照交付丁○○,丁○○旋將該車及行照交予綽號 「阿海」之人。 四、丁○○於八十五年十一初某日,在臺南市某西餐廳,將其照片交予綽號「阿海」 之人,由該綽號「阿海」之人於不詳處所偽造貼有丁○○照片之乙○○身分證一 枚、身分證遺失證明一紙、及偽刻乙○○印章一枚。繼於同年月五日,由丁○○ 持其本人照片二張、及偽造之乙○○身分證、印章各一枚,至臺南市「國宏汽車 檢驗所」,以乙○○駕駛執照遺失為由,支付代辦費用二百元,委由不知情之該 檢驗所負責人吳璧秀於同日至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代為辦理乙 ○○駕駛執照遺失補發手續,由吳璧秀在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代 填乙○○姓名,並蓋用偽造之乙○○印章成為印文,使監理站承辦之公務人員不 疑有他而在職務上掌管之該汽車電腦資料換補類別欄鍵入遺失補照代碼,並補發 貼有丁○○照片之乙○○駕駛執照一枚,足生損害於乙○○及監理機關駕照管理 核發之正確性。丁○○再於同年月五日下午五時許,持其本人身分證,以自己名 義至臺中市○○路七五七號乙○○開設之「偉新汽車租賃公司」佯稱欲承租車號 QR─七五八九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約定租用一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二 千元,並簽訂租車契約,使乙○○不疑有詐,將該車交付丁○○。丁○○取得該 車後,旋由綽號「阿海」之人至監理站繳清該車前因交通違規之罰款取回被扣之 該車行車執照,並於翌日(即十一月六日)由丁○○至臺中市○○路○段四五四 號癸○○開設之「上益當舖」,持該車行車執照、及冒領之乙○○駕駛執照與偽 造之乙○○身分證遺失證明,冒用乙○○名義,以十五萬元之代價,將該車典當 予癸○○,並在A四九00號當票之私文書上偽簽「乙○○」署押一枚,足生損 害於乙○○,並使癸○○陷於錯誤交付十五萬元予丁○○。丁○○取得典當款後 將之交予綽號「阿海」之人,並從中取得二萬元報酬,而該紙當票並遭阿海撕毀 。 五、丁○○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持前開冒領之乙○○駕駛執照,至高雄市○○ ○路一九三號向寅○○經營之「政旺機車行」佯稱欲承租屬楊賜川所有之車號Z KK─五0六號輕機車,冒乙○○之名在借車切結書上偽造乙○○署押二枚,及 捺指印二枚偽作係乙○○所捺,並以乙○○名義偽簽票號TS162902號、面額三萬 五千元之本票一紙,在該本票上偽造乙○○署押一枚,及捺指印一枚偽作係乙○ ○所捺,交寅○○作為擔保,使寅○○不疑有他將該機車及行車執照交予丁○○ ,丁○○再轉交予綽號「阿海」之人。 六、丁○○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至臺南縣永康市○○路七七 六號申○○開設之「南台轎車出租行」佯稱欲租用車主吳燦郎之車號TM─四二 0三號自用小客車,約定租用一日,給付一日租金二千五百元,保證金三千元, 並簽訂租車契約書,使申○○不疑有詐,將該車連同行車執照交予丁○○。丁○ ○旋將該車及行照交予綽號「阿海」之人,由阿海在不詳處所偽造貼有不詳姓名 人照片之吳燦郎駕駛執照一枚,繼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不詳之人持該車行照及 偽造之吳燦郎駕駛執照,至桃園縣中壢市○○路四十四號辰○○經營之「卯○○ ○」,冒用吳燦郎名義,以十五萬元之價格將該車典當予辰○○,並在當票上偽 簽吳燦郎署押一枚,及捺指印一枚偽作吳燦郎指印,使辰○○陷於錯誤交付十五 萬元予丁○○,足生損害於吳燦郎及辰○○。丁○○取得典當款後將之交予綽號 「阿海」之人,並從中取得二萬元報酬。迄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始由申○○向辰○ ○以十五萬元贖回該車。 七、丁○○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持其駕駛執照至臺南縣永康 市○○○路五六八巷一弄二號午○○開設之「達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佯稱 承租車號TM─九0一六號自用小客車,約定租期二日,並簽立車輛出租約定承 諾切結書,及簽發金額空白之本票一紙以為擔保,使午○○不疑有詐,將該車連 同行照交予丁○○。丁○○旋將該車及行照交予綽號「阿海」之人,由「阿海」 在不詳處所偽造貼有不詳姓名人照片之午○○駕駛執照一枚,繼於同年十一月二 十日,由不詳姓名之人持該車行照及偽造之午○○駕駛執照,至臺南縣麻豆鎮○ ○路○段五十五號戊○○經營之「國華汽車商行」,冒用午○○名義,以十萬元 之價格,將該車典當予戊○○,並在當票上偽造午○○署押一枚,及捺指印一枚 偽作午○○指印,使戊○○陷於錯誤交付十萬元予丁○○,足生損害於午○○及 戊○○。丁○○取得典當款後將之交予綽號「阿海」之人,並從中取得二萬元報 酬。嗣由午○○自行以五萬元向戊○○贖回該車。 八、丁○○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持其本人之身分證及駕駛執 照至高雄市前鎮區○○○路一五七號己○○經營之「成大小客車租賃公司」,佯 稱承租車號VW─三四三九號自用小客車,約定租用一日,一日租金一千八百元 ,並簽訂租車契約書,及簽發票號TS073377號、面額三十萬元、發票日八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日之本票一紙交予己○○供作擔保,使己○○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將 該車與行車執照交付丁○○,丁○○旋將該車及行照交予綽號「阿海」之人,並 從中取得二萬元報酬。己○○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高雄小港機場安全島上尋 回上開自用小客車。 九、綽號「阿海」之人於不詳時地偽造貼有丁○○照片之劉國華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一枚,並偽刻劉國華及江枝龍方形印章各一枚後,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與丁 ○○持丁○○本人照片及上開偽造之駕照、印章,共同至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 所,冒「劉國華」名義,以國民身分證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在補領國民身分證申 請書上申請人欄及領證人欄蓋用偽刻之劉國華印章為印文二枚、在證明人欄蓋偽 造之江枝龍印章為印文一枚,及在證明書上蓋用劉國華印文一枚、江枝龍印文三 枚、偽造江枝龍署押一枚,使不知情之該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 之電腦資料內登載劉國華補發身分證事項,並核發貼有丁○○照片之劉國華身分 證一枚,足生損害於劉國華與該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丁○○繼於 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三分許,持上開偽造之劉國華職業大客車駕駛 執照一枚,至庚○○在臺中知本溫泉區開設之「知本小客車租賃公司」,佯稱承 租車號K三─五八四八號自用小客車,約定租用一日,並簽訂租賃約定切結書, 在該契約書上偽造劉國華署押二枚,使庚○○不疑有詐,將該車及行車執照交予 丁○○。丁○○再持綽號「阿海」之人於不詳時地另行偽造貼丁○○照片之庚○ ○駕駛執照一枚,持該偽造駕照將上開車輛典當予不詳當舖。 十、丁○○與綽號「阿海」之人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持於不詳時地偽造之湯朝琴方 形印章一枚及楊以義(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五六六七號提起公訴)照片二張,至臺灣省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冒湯朝琴之名 以駕駛執照遺失為由,由丁○○在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貼楊以義 照片一張、偽造湯朝琴署押一枚、並蓋用偽造之湯朝琴印章為印文三枚,使監理 站承辦之公務人員不疑有他而在職務上掌管之該汽車電腦資料換補類別欄鍵入遺 失補照代碼,並補發貼有楊以義照片之湯朝琴駕駛執照一枚,足生損害於湯朝琴 及監理機關駕照管理核發之正確性。丁○○與楊以義繼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晚 間七時二十分許,由丁○○持前開冒領之劉國華身分證一枚,楊以義則持冒領之 湯朝琴駕駛執照一枚,共同至嘉義市○○路六0六號「中聯小客車租賃行」,向 戌○○佯稱租用車號J七─六七二八號自用小客車,由楊以義冒湯朝琴名義在租 車契據上偽造湯朝琴署押一枚,及按指印一枚偽作湯朝琴所捺,由丁○○冒劉國 華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在該租車契據上偽造劉國華署押一枚,及按指印二枚偽 作劉國華所捺,再由楊以義冒湯朝琴名義簽發票號CH361929號、面額五十萬元之 本票一紙,在該本票上偽造湯朝琴署押一枚,及按指印二枚偽作湯朝琴所捺,並 支付一日租金二千元,使戌○○不疑有詐,將該自用小客車與行車執照交予丁○ ○與楊以義,足生損害於湯朝琴、劉國華、及戌○○。丁○○旋以影印方式偽造 貼其本人照片之戌○○身分證一枚,於同年三月十七日由綽號「阿海」之人冒戌 ○○名義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年期之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繼 於同年三月十八日由丁○○持上開該偽造證件至臺北縣鶯歌鎮○○路郭永泰經營 之「鳳銘當舖」,冒戌○○之名將該車以三十五萬元之代價典當予郭永泰,使郭 永泰陷於錯誤將典當款交予丁○○,丁○○取得典當款後再將之交予綽號「阿海 」之人,並從中取得二萬元作為報酬。嗣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不知情之該當 舖持上開偽造戌○○身分證影本,向臺北縣汽車商業同業工會取得該工會出具之 (85)北縣汽商字第022950號原車主身分證明書一紙。 十一、丁○○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在桃園市○○路「黃金海岸西餐廳」,持其 照片二張,先在綽號「阿海」之人備妥之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貼 照片一張,並偽造酉○○署押二枚,及蓋指印一枚偽作酉○○所捺,連同另一張 照片一併交予「阿海」,繼於同日下午三時八分許,由「阿海」持上開登記書及 丁○○照片至臺灣省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冒酉○○之名以駕駛執 照遺失為由申請補發,使該監理站承辦之公務人員不疑有他而在職務上掌管之該 汽車電腦資料換補類別欄鍵入遺失補照代碼,並補發貼有丁○○照片之酉○○駕 駛執照一枚,足生損害於酉○○及監理機關駕照管理核發之正確性。丁○○嗣於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許,身著陸軍迷彩制服,持上開冒領之酉 ○○駕駛執照,及由綽號「阿海」之人於不詳時地,偽造貼有丁○○照片之酉○ ○海岸巡防部之士官長服務證,至嘉義市○○路七一六號子○○開設之「中盟小 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出示上開偽造證件,佯稱欲承租車號J七─九七七三號自 用小客車乙輛,約定租期二日,給付定金二千二百元,並冒酉○○名義簽訂汽車 租賃約定書,在該契約書上偽造酉○○署押二枚,及按指印二枚偽作酉○○所捺 ,並冒酉○○名義簽發票號CH257961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付子○○供 作擔保,在該本票發票人欄偽造酉○○署押一枚,並在發票人欄及金額欄各按指 印一枚偽作酉○○所捺,使子○○陷於錯誤將該車連同行照交予丁○○。嗣丁○ ○將該車開至彰化縣員林鎮以十五萬元典當予不詳名稱之當舖,取得典當款後將 之交予綽號「阿海」之人,並從中取得二萬元報酬。 十二、丁○○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持綽號「阿海」之人於不詳時地偽刻之國華 企業社印章一枚、劉國華印章二枚,至桃園市○○路一三二號壬○○經營之「日 懋傢具有限公司」,自稱係劉國華代書,向該店店員購買辦公桌椅、書架等設備 ,並冒國華企業社劉國華名義簽發票號AE0000000號、面額十五萬七千零八十元 、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支票一紙,在該支票上蓋用偽造之國華企業社 與劉國華印文各一枚,另再交付一紙由綽號「阿海」之人事先冒鄭巨樑名義簽發 之票號BM0000000 號、票載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十日、面額十五萬元、發票人鄭巨 樑、付款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支票一紙,丁○○則在該紙支票背面蓋 偽造之劉國華印章為印文一枚冒名背書,使上開傢俱行職員不疑有詐,將所訂設 備送至桃園市○○路四五七號虛設之「國華代書事務所」。嗣上開支票屆期經壬 ○○提示因拒絕往來遭退票,始知受騙。 十三、丁○○與綽號「阿海」及其他數不詳名籍之人,自八十四年間起,共同基於同 前之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中華日 報、自由時報等報紙上刊登介紹職業、代辦駕照、或代辦大陸親友來臺定居之分 類廣告,使不知情之毛鏡精、林冠雄等前往應徵工作,張震嚴、黃建勛、李明輝 、戴中原、朱國文、彭燕豪、王華廷等人委託其代辦駕駛執照,未○○則委託其 代辦大陸親友來臺手續,並均陷於錯誤,將身分證或駕駛執照交予丁○○,丁○ ○並分別收取應徵工作之介紹費每人五百元至三千元,代辦駕駛執照每張一至二 萬五千元,及代辦大陸親友來臺每人五萬元不等之金錢,丁○○於八十五年一月 十一日及同年二月三日先後收取未○○所交付之代辦費用十萬元及二十萬元後, 冒巳○○名義,持其在不詳時地偽刻之巳○○印章一枚,在一月十一日出具之收 據上偽造巳○○署押一枚、印文四枚,及在二月三日出具之收據上偽造巳○○署 押、印文各一枚,足生損害於巳○○及未○○。丁○○等取得毛鏡精等人交付之 證件及金錢後,旋即逃匿無蹤,毛鏡精等人始知受騙。丁○○嗣於八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復持未○○交付之身分證及於不詳時地偽刻之未○○方形印章一枚, 冒未○○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四支電話、裝機地點為桃園市○○○街四十八號八樓,並在四紙電話 裝機申請書上客戶簽章欄內各偽造未○○印文一枚,及在各紙申請書代理人欄內 偽造胡兆雄署押各一枚,足生損害於未○○與胡兆雄。 十四、丁○○與綽號「阿海」及其他數不詳名籍之人,共同基於與前揭偽造文書相同 之概括犯意,由丁○○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持「阿海」在不詳時地偽刻之子 ○○方形印章一枚,至桃園市○○路○段五十一號桃園郵局,冒子○○名義申請 租用桃園郵政八0一號信箱,在專用信箱租用申請書上偽造子○○署押、印文各 一枚。繼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由丁○○再冒子○○名義,透過臺中市○○○街 二十三號不知情之廣告代理商林芳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上刊登「聯考 包上榜秘笈大公開,保證百分一百上榜,未上榜賠你一00萬,只限十二名有緣 人」、及「畢業證書,高中、五專、二專、大學各類證書代辦,專業合法代書為 你辦理,保證合法取得」,並由丁○○冒子○○名義申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同年六月十一日持偽造之林文火機車駕駛執 照,冒林文火名義向東信電訊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申 請表上偽造林文火署押二枚,足生損害於子○○及林文火。丁○○等人旋以上開 二支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工具,並用上開郵政信箱收取客戶寄交之身分證件, 替洪文彬、謝嘉和、張旭雯、黃茂雄、黃文焜、丑○○、孫重文、林益松、曾令 萍、吉永安、呂淑娟、姜世威及其他不特定人偽造學歷證件、醫師證書等,其偽 造證件之方式係用電腦列印各種空白證件,再偽造學校大印、簽名章、及各種印 鑑加蓋完成,而收費方式係高中、高職畢業證書每件收二萬元,大學畢業證書每 件三萬元,中醫師證書每件二十萬元。其中收取黃元泰交付之身分證件及手續費 二十萬元、丁冠程、周順金交付之身分證件後並未依約完成證書之製作。丁○○ 等人再利用委託代辦證件之人所交付之身分證,並私自偽刻印章,分別冒各該委 託人名義至附表二所示銀行開立人頭帳戶,再開戶申請資料上偽造署押及印文, 取得帳戶存摺,作為資金進出轉帳之用,足生損害於各被冒名之人。 十五、丁○○與綽號「阿海」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數人,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 起,利用彼等前開替人偽造證件之營收及在桃園縣復興路虛設之「國華代書事務 所」,在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上刊登貸借款項之分類廣告,以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號呼叫器作為聯絡工具,由丁○ ○對外冒劉國華或辛○○名義,趁林文火、詹阿郎、陳祠義、姜秋蘭、黃千玲、 黎蕙欣、黃茂雄及其他不特定人急需用錢舒困之際,分別貸放數額不等之金錢, 其借款方式係由借款人持身分證、駕駛執照等證件至電話中約定地點,簽立與借 款相同面額之本票供作擔保,並簽立切結書或同意書,交予丁○○等人收執,相 關借款資料於借款人清償時始返還。而其取息方式以十日為一期,每借一萬元每 期收取利息二千元或三千元(月息即六十分或九十分),並於貸借款項之際採預 扣第一期利息(即實際交付借款人者為扣除第一期利息後之金額),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業。 丁○○嗣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晚間十一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七七 巷一弄三號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貳、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灣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其於前揭事實欄分述之犯罪行為,固坦承不諱,惟辯稱:伊僅 係綽號「阿海」之人所組犯罪集團之一成員,係接受「阿海」之指示,從事前揭 行為,伊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受「阿海」之命,向臺中市○○路三四九號許 瑞春開設之車王機車行,以同一手法租用車號KBQ─三三九號重機車一輛未還 ,該案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自緝字第七三一號 判處伊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撤回上訴確定,嗣於八十八年十一 月十五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本案與上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或牽連犯關係 ,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云云。 二、查前揭事實欄壹、一所示事實,業經被告丁○○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胡兆雄於偵查中指訴明確(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號卷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七頁 、第四十二頁),核與證人即冠昌當舖負責人丙○○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 上開高雄地檢署第一九二七號卷第二十頁、第二十七頁、第四十二頁),並有小 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YL─六二二六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丁○○身 分證與駕駛執照等影本、偽造之胡兆雄臨時身份證明正本、冒領之胡兆雄駕駛執 照、冠昌當舖當單、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等影本、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八十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高市楠戶字第三八八三號函、及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八 十六年一月八日(二)86-421-6(3)號、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中監二字第88190 27號函及所附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查。 三、前揭事實欄壹、二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八年 七月二日、九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鴻吉小客 車租賃公司」負責人辛○○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述在案(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八十九頁至九十頁、本院八十八年十 一月九日訊問筆錄)。 四、前揭事實欄壹、三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湯列 山分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及本院囑託高雄地方法院訊問時指訴明 確(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號卷第二十六頁、本 院卷附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囑託訊問筆錄),此外復有被告身分 證影本、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租車契約書、及票號TS093797號、面額 八十萬元、發票人丁○○之本票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 五、前揭事實欄壹、四所示事實,業經被告丁○○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八號卷第十八頁背面、本院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七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乙○○於警訊時及偵查中 指述甚詳(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一二0號卷第二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九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三號卷第十五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一0五頁至第一0六頁),核與 證人即國宏汽車檢驗所負責人吳璧秀、上益當舖負責人癸○○分別於警訊及偵查 中證述明確(見上開南市警一刑偵字第一二0號卷第一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二一九六九號偵查卷第十六頁背面至第十七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三一六 三號卷第十四頁背面至第十五頁),復有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八十六年一月九日86-421-2(1) 號、同年一月十日86-421-2(2) 號、及八十八年 七月一日(八八)嘉監南字第8807465 號函所附被告之身分證、身分證補發證明 書、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登記書、遺失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各一紙、乙○○汽車 駕駛執照登記書三紙、冒乙○○名填載之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一紙 、冒領之乙○○駕駛執照一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上益當舖A四九 00號當票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六、前揭事實欄壹、五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八年 七月二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寅○○、乙○○分別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述 明確(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八號卷第二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一0五頁至第一0六頁、本 院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訊問筆錄),此外復有偽造之乙○○駕駛執照一枚、借車切 結書、及票號TS162902號、面額三萬五千元之本票、ZKK─五0六號輕機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異動登記書各一紙在卷足憑。 七、前揭事實欄壹、六所示事實,業經被害人申○○及富邦當鋪負責人辰○○分別於 警訊時及偵審中指述明確(見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永警刑字第六五七號卷八十 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申○○訊問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九八00號卷第五十七頁背面至第五十八頁、第六十四頁背面、本院八十八年七 月二日訊問筆錄),被告對其出面承租該車號TM─四二0三號自用小客車後, 將車輛連同行照交予綽號「阿海」之人之事實復不否認(見本院八十八年一月二 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租車契約書、車號TM─四二0三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 照、偽造之吳燦郎駕駛執照、及卯○○○典當紀錄及返還典當車輛證明等影本各 一件在卷可查。 八、前揭事實欄壹、七所示事實,業經被害人午○○於警訊時及偵查中指述明確(見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永警刑字第六五七號卷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午○○訊問 筆錄、上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九八00號偵查卷第五十八頁背面、第六十三 頁背面),核與國華汽車商行負責人戊○○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上開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九八00號偵查卷第六十八頁背面),被告對其出面承租該車 號TM─九0一六號自用小客車後,將車輛連同行照交予綽號「阿海」之人之事 實復不否認(見本院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此外並有達璋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車輛出租約定承諾切結書、本票、當票等影本各一紙、車號TM─九 0一六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午○○駕駛執照、及偽造之午○○駕駛執照影本 各一枚在卷足憑。 九、前揭事實欄壹、八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八年 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成大小客車租賃公司負責人己○○於偵查 中指訴明確,(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七五號卷第 一頁),及證人己○○之子王文祿於本院囑託高雄地方法院訊問時陳明在卷(見 本院卷附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並有高雄市小客車租賃 商業同業公會租車契約書、票號 TS073377 號、面額三十萬元、發票日八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日之本票、被告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及高雄廣澤郵局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第五二九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 十、前揭事實欄壹、九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八年 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劉國華及知本小客車租賃公司負責人庚○ ○分別於警訊時指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 五二號卷第一0二頁至第一0三頁、第九十二頁至第九十三頁),並有知本小客 車租賃約定切結書、偽造之劉國華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影本各一紙、高雄市南梓 區戶政事務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高市楠戶字第四二三六號函及所附補領國民 身分證申請書、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 十一、前揭事實欄壹、十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經被害人戌○○於偵查中指陳綦詳(見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六六號卷第三十頁、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一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四號卷第二十頁背面、第 三十五頁背面),並有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一紙、冒領之湯朝琴駕 駛執照影本一紙、偽造貼丁○○照片之劉國華、戌○○身分證影本各一紙、中聯 小客車租賃行租車契據一紙、票號CH361929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鳳銘 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J七─六七二八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牌照稅、燃料稅 等影本各一紙、湯朝琴本人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影本各一枚、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88)車保字第00一一號函所附強制汽車第三人 責任保險費收據、汽車保險單各一紙、臺北縣汽車商業同業工會(85)北縣汽商字 第 022950號原車主身分證明書影本一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六七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二七二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四號卷證屬實。又上開租車契據與本票上指印紋經檢察官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認係楊以義之左手拇指指紋,有該局八十 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刑紋字第三八0五六號函及所附鑑定書一份在卷足參。 十二、前揭事實欄壹、十一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子○○、酉○ ○分別於警訊時指述明確(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字第八五九號卷第 一頁至第五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七 十九頁至第八十頁、第九十八頁至第九十九頁),復有臺灣省公路局新竹區監理 所新竹市監理站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八八)竹監新字第00一一八號函所附汽 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酉○○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冒領之貼被告照片 之酉○○駕駛執照影本各一件、及偽造之海岸巡防部士官長服務證、票號CH2579 61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汽車租賃契約書、車號J七─九七七三號自用小客 車行車執照等影本各一件附於警卷可稽。 十三、前揭事實欄壹、十二所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並經被害人「甲○○○有限公司」負責人壬○ ○於本院調查時指述明確(見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訊問筆錄),復有送貨單 影本五紙、甲○○○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紙、票號AE0000000 號、面 額十五萬七千零八十元、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及票號BM0000000 號、 票載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十日、面額十五萬元、發票人鄭巨樑、付款人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民生分行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 十四、前揭事實欄壹、十三所示事實,業經被害人毛鏡精、林冠雄、張震嚴、黃建勛 、李明輝、戴中原、朱國文、彭燕豪、王華廷、未○○等人分別於警訊時及本院 調查時指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 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六頁、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一九頁、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二四頁 、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八頁、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五頁、第一三八 頁背面、第一四一頁至第一四二頁、第一四八頁背面、同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六九五一號卷第七頁、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訊問筆錄),並有收據二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 運處函一紙、中華電信公司桃園營運處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桃服88C06字第489號 函所附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四紙在卷足憑。 十五、前揭事實欄壹、十四所示事實,業經被告丁○○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九頁至第十二 頁、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 日、訊問筆錄),並經洪文彬、劉奕慶(原名劉國華)、黃元泰、丁冠程、周順 金、孫重文、林益松、曾令萍、吉永安、呂淑娟、姜世威、黃文焜、丑○○等人 分別於警訊或本院審理時指述甚詳(見上開第一六九五二號偵查卷第五十四頁、 第一0二頁背面至第一0三頁、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四五頁、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 二頁、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五頁、第一五七頁至第一五八頁、第一六一頁至第一 六二頁、第一六四頁至第一六五頁、第一九五頁、上開第第一六九五一號偵查卷 第十一頁、第十五頁、第二十一頁、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審判筆錄),復有桃 園郵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00000000─00二號函所附專用信箱租用申 請書一紙、報紙分類廣告剪報、廣告稿、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偽造之林文火機 車駕照、偽造之洪文彬醫師證書(醫字第023502號)、內科專科證書(內專字第 005041號)、私立臺北醫學院畢業證書(八七北醫補字第0256號)、學士證明書 (八七北醫補字第0256號)等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 十六、前揭事實欄壹、十五所示事實,業經被告丁○○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十二頁、本院八十九年二 月三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即借款人林文火、詹阿郎、陳祠義、姜秋蘭、黃千 玲、黎蕙欣、黃茂雄等人分別於警訊時指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二號卷第八十七頁背面至第八十八頁、第一八二頁至第 一九三頁)。 十七、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第二百 零一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 十四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其偽 造身分證臨時證明上亦偽造公印文,應從較重之偽造公印文處斷,至其餘偽造私 印章、印文、署押,為分別偽造支票、本票、文書之部分行為,各為偽造有價證 券及偽造文書罪吸收,不另論罪。其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 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上開各類文書後持以 行使,偽造之先行為應為行使之後行為吸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與多次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 ,均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連續 犯分別論以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與楊以義及綽號「阿海」、「小林」 、「石頭」等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約七、八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 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於事實欄壹、四所示犯罪事實中,利用不知情之吳璧 秀為其冒領乙○○駕駛執照,為間接正犯。再被告所犯上開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 、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偽造公印、常業詐欺、常業重利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 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處斷。公訴意旨就被告租車未還部分認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云云,惟查被告係以付少許租金取得承租車輛後,旋將 之典當取款,其租車僅係騙取車輛之手段,目的在當車取款,顯該當詐欺犯行, 公訴意旨既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公訴人提起公訴之時,本案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八號、第一七九五五號、第一八二二 一號均已繫屬該地檢署,公訴人僅挑其中第一五七五八號涉案事實撰寫起訴書, 將其餘二卷宗事實未積極查證即以函送併案,其作法雖有可議,然本案所有併辦 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 此敘明。末查被告前雖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八十七年度自緝字第七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撤回 上訴確定,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查該案被告係以自己名 義租用機車未還,屬單純侵占案件,與本案所涉罪名,要無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 或牽連犯關係,其判決效力自不及於本案,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與人共組犯罪 集團,以欺罔之手段,騙人財物,復大量製作虛偽證件,流通市面,又貸放高利 ,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十八、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依該附表所載條文宣告沒收。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 印文、及署押,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係 被告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編號十六至十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均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編號十八至二二係被告所有共同 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編號二三至二 七所示之物分屬他人所有,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 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緯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 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 沒收條文 │ ├──┼──────────────────────┼─────────┤ │ 一 │貼有丁○○照片偽造之乙○○身分證一枚 │刑法§38 I ③ │ ├──┼──────────────────────┼─────────┤ │ 二 │貼有丁○○照片偽造之乙○○身分證遺失證明一紙│刑法§38 I ③ │ ├──┼──────────────────────┼─────────┤ │ 三 │偽刻之乙○○方形印章一枚 │刑法§219 │ ├──┼──────────────────────┼─────────┤ │ 四 │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八十五年 │ │ │ │十一月五日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 │署押、印文刑法§2 │ │ │由不知情之吳璧秀代填乙○○署押一枚,並蓋用 │19 │ │ │偽造之乙○○印章成為印文一枚,貼丁○○照片 │丁○○照片刑法§38│ │ │一張 │ │ ├──┼──────────────────────┼─────────┤ │ 五 │向臺南監理站冒領之貼有丁○○照片之乙○○ │刑法§38 I ③ │ │ │駕駛執照一枚 │ │ ├──┼──────────────────────┼─────────┤ │ 六 │貼不詳姓名人照片之偽造吳燦郎駕駛執照一枚 │刑法§38 I ③ │ ├──┼──────────────────────┼─────────┤ │ 七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卯○○○當票上 │刑法§219 │ │ │偽造吳燦郎署押及指印各一枚 │ │ ├──┼──────────────────────┼─────────┤ │ 八 │貼不詳姓名人照片之偽造午○○駕駛執照一枚 │刑法§38 I ③ │ ├──┼──────────────────────┼─────────┤ │ 九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國華汽車商行當票上 │刑法§219 │ │ │偽造午○○署押及指印各一枚 │ │ ├──┼──────────────────────┼─────────┤ │ 十 │臺灣省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八十六年│署押、印文刑法§2 │ │ │十月十五日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偽│19 │ │ │造酉○○署押二枚、指印一枚,並貼丁○○照片一│丁○○照片刑法§38│ │ │張 │ │ ├──┼──────────────────────┼─────────┤ │十一│向新竹市監理站冒領之貼有丁○○照片之酉○○ │刑法§38 I ③ │ │ │駕駛執照一枚 │ │ ├──┼──────────────────────┼─────────┤ │十二│貼有丁○○照片之偽造酉○○海岸巡防部之士官長│刑法§38 I ③ │ │ │服務證一枚 │ │ ├──┼──────────────────────┼─────────┤ │十三│中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出租│刑法§219 │ │ │車號J七─九七七三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租賃約定│ │ │ │書上偽造酉○○署押二枚、指印二枚 │ │ ├──┼──────────────────────┼─────────┤ │十四│冒酉○○名義偽造票號CH257961號、面額五十萬元│刑法§205 │ │ │之本票一紙(發票人欄偽造酉○○署押一枚,及發│ │ │ │票人欄、金額欄各偽造酉○○指印一枚) │ │ ├──┼──────────────────────┼─────────┤ │十五│偽造之高雄市政府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八十五年十月│刑法§38 I ③ │ │ │二十四日高市楠戶臨證字第一二三九號胡兆雄臨時│ │ │ │身分證明一紙 │ │ ├──┼──────────────────────┼─────────┤ │十六│偽刻胡兆雄方形印章一枚 │刑法§219 │ ├──┼──────────────────────┼─────────┤ │十七│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署押、印文刑法§2 │ │ │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偽造胡兆雄署│19 │ │ │押、印文各一枚,並貼丁○○照片一張 │丁○○照片刑法§38│ ├──┼──────────────────────┼─────────┤ │十八│向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冒領貼有丁○○照片│刑法§38 I ③│ │ │之胡兆雄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一枚 │ │ ├──┼──────────────────────┼─────────┤ │十九│冠昌當舖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當單上 │刑法§219 │ │ │偽造胡兆雄指印一枚 │ │ ├──┼──────────────────────┼─────────┤ │二十│政旺機車行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借車切結書上 │刑法§219 │ │ │偽造乙○○署押及指印各二枚 │ │ ├──┼──────────────────────┼─────────┤ │二一│冒乙○○名義偽造票號TS162902號、面額三萬五千│刑法§205 │ │ │元之本票一紙(本票上偽造乙○○署押及指印各一│ │ │ │枚) │ │ ├──┼──────────────────────┼─────────┤ │二二│貼有丁○○照片之偽造劉國華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刑法§38 I ③ │ │ │一枚 │ │ ├──┼──────────────────────┼─────────┤ │二三│偽刻劉國華及江枝龍方形印章各一枚 │刑法§219 │ ├──┼──────────────────────┼─────────┤ │二四│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刑法§219 │ │ │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劉國華印文二枚、 │ │ │ │偽造江枝龍印文一枚,及證明書上偽造劉國華印 │ │ │ │文一枚、江枝龍印文三枚、偽造江枝龍署押一枚 │ │ ├──┼──────────────────────┼─────────┤ │二五│冒領貼有丁○○照片之劉國華身分證一枚 │刑法§38 I ③ │ ├──┼──────────────────────┼─────────┤ │二六│知本小客車租賃公司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車號K三│刑法§219 │ │ │五八四八號自用小客車租賃約定切結書上偽造劉國│ │ │ │華署押二枚 │ │ ├──┼──────────────────────┼─────────┤ │二七│貼丁○○照片之偽造庚○○駕駛執照一枚 │刑法§38 I ③ │ ├──┼──────────────────────┼─────────┤ │二八│偽刻之國華企業社印章一枚、劉國華印章二枚 │刑法§219 │ ├──┼──────────────────────┼─────────┤ │二九│偽造之票號AE0000000 號、面額十五萬七千零八十│刑法§205 │ │ │元、發票人國華企業社劉國華、付款人萬通商業銀│ │ │ │行桃園分行之支票一紙(發票人欄偽造國華企業社│ │ │ │與劉國華印文各一枚) │ │ ├──┼──────────────────────┼─────────┤ │三十│偽造之票號BM0000000 號、票載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刑法§205 │ │ │十日、面額十五萬元、發票人鄭巨樑、付款人中國│ │ │ │國際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支票一紙(該紙支票正面│ │ │ │發票人欄偽造鄭巨樑印文一枚、背面背書偽造劉國│ │ │ │華印文一枚) │ │ ├──┼──────────────────────┼─────────┤ │三一│向監理站冒領貼有丁○○照片之辛○○駕駛執照 │刑法§38 I ③ │ │ │一枚 │ │ ├──┼──────────────────────┼─────────┤ │三二│偽造貼有丁○○照片之辛○○臨時身分證明一紙 │刑法§38 I ③ │ ├──┼──────────────────────┼─────────┤ │三三│偽造湯朝琴方形印章一枚 │刑法§219 │ ├──┼──────────────────────┼─────────┤ │三四│臺灣省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汽車│署押、印文刑法§2 │ │ │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上偽造湯朝琴署押一│19 │ │ │枚、印文三枚、貼楊以義照片一張 │楊以義照片刑法§38│ ├──┼──────────────────────┼─────────┤ │三五│冒領貼有楊以義照片之湯朝琴駕駛執照一枚 │刑法§38 I ③ │ ├──┼──────────────────────┼─────────┤ │三六│中聯小客車租賃行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車號J七─┤刑法§219 │ │ │六七二八號自用小客車租車契據上,租車人欄偽造│ │ │ │湯朝琴署押一枚、指印一枚,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劉│ │ │ │國華署押一枚、指印二枚 │ │ ├──┼──────────────────────┼─────────┤ │三七│偽造之票號CH361929號、面額五十萬元、發票人湯│刑法§205 │ │ │朝琴之本票一紙(發票人欄偽造湯朝琴署押、指印│ │ │ │各一枚、金額欄偽造湯朝琴指印一枚) │ │ ├──┼──────────────────────┼─────────┤ │三八│偽造貼丁○○照片之戌○○身分證影本一枚 │刑法§38 I ③ │ ├──┼──────────────────────┼─────────┤ │三九│偽造巳○○方形印章一枚 │刑法§219 │ ├──┼──────────────────────┼─────────┤ │四十│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收據上偽造巳○○署押一枚、│刑法§219 │ │ │印文四枚,同年二月三日收據上偽造巳○○署押、│ │ │ │印文各一枚 │ │ ├──┼──────────────────────┼─────────┤ │四一│偽造未○○方形印章一枚 │刑法§219 │ ├──┼──────────────────────┼─────────┤ │四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法§219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四 │ │ │ │紙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客戶簽章欄內偽造未○○印 │ │ │ │文共四枚,及代理人欄內偽造胡兆雄署押共四枚 │ │ ├──┼──────────────────────┼─────────┤ │四三│偽造子○○方形印章一枚 │刑法§219 │ ├──┼──────────────────────┼─────────┤ │四四│桃園郵政八0一號信箱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租用│刑法§219 │ │ │申請書上偽造子○○署押、印文各一枚 │ │ ├──┼──────────────────────┼─────────┤ │四五│東信電訊公司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0000000│刑法§219 │ │ │0六九號行動電話申請表上偽造林文火署押二枚 │ │ └──┴──────────────────────┴─────────┘ 附表二 ┌──┬──────┬─────┬───┬─────┬─────────┐ │編號│ 銀行名稱 │ 帳 號 │戶 名│ 開戶日期 │ 備 考 │ ├──┼──────┼─────┼───┼─────┼─────────┤ │ 一 │萬通商業銀行│000-000-00│劉國華│86. 6. 12 │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桃園分行│11295-9 │ │ │中英文署押各二枚 │ ├──┼──────┼─────┼───┼─────┼─────────┤ │ 二 │泛亞商業銀行│000-000-00│劉國華│86. 11. 24│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桃園分行 │086-7 │ │ │中英文署押、印文各│ │ │ │ │ │ │一枚、約定書上偽造│ │ │ │ │ │ │劉國華中文署押、印│ │ │ │ │ │ │文各一枚 │ ├──┼──────┼─────┼───┼─────┼─────────┤ │ 三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劉國華│87. 1. 7 │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桃園分行 │3584 │ │ │英文署押、印文各一│ │ │ │ │ │ │枚、客戶資料卡上偽│ │ │ │ │ │ │造劉國華中文署押一│ │ │ │ │ │ │枚、開戶申請暨約定│ │ │ │ │ │ │書上偽造劉國華署押│ │ │ │ │ │ │一枚、印文二枚 │ ├──┼──────┼─────┼───┼─────┼─────────┤ │ 四 │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劉國華│86. 11. 22│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桃園分行 │268 │ │ │英文署押二枚、印文│ │ │ │ │ │ │一枚、資料卡上偽造│ │ │ │ │ │ │劉國華中文署押一枚│ ├──┼──────┼─────┼───┼─────┼─────────┤ │ 五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劉國華│86. 8. 14 │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桃園分行 │2300 │ │ │中文署押二枚、英文│ │ │ │ │ │ │署押一枚、印文三枚│ ├──┼──────┼─────┼───┼─────┼─────────┤ │ 六 │寶島商業銀行│000-00-000│劉國華│86. 4. 16 │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台南分行 │078-8-00 │ │ │印文一枚 │ ├──┼──────┼─────┼───┼─────┼─────────┤ │ 七 │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劉國華│86. 1. 23 │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銀行桃園分行│7389 │ │ │中文署押二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八 │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劉國華│86. 6. 12 │印鑑卡上偽造劉國華│ │ │桃園分行 │2870 │ │ │中文署押三枚、英文│ │ │ │ │ │ │署押二枚、金融卡申│ │ │ │ │ │ │請書上偽造劉國華中│ │ │ │ │ │ │文署押三枚、英文署│ │ │ │ │ │ │押一枚、金融卡啟用│ │ │ │ │ │ │書上偽造劉國華中文│ │ │ │ │ │ │署押一枚、英文署押│ │ │ │ │ ││二枚 │ ├──┼──────┼─────┼───┼─────┼─────────┤ │ 九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國華企│87. 1. 7 │印鑑卡上偽造國華企│ │ │桃園分行 │80 │業社 │ │業社印文二枚、偽造│ │ │ │ │ │ │劉國華印文二枚、署│ │ │ │ │ │ │押一枚、開戶申請暨│ │ │ │ │ │ │約定書上偽造國華企│ │ │ │ │ │ │業社印文一枚、偽造│ │ │ │ │ │ │劉國華印文、署押各│ │ │ │ │ │ │一枚 │ ├──┼──────┼─────┼───┼─────┼─────────┤ │ 十 │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巳○○│84. 9. 15 │印鑑卡上偽造巳○○│ │ │桃園分行 │8-9 │ │ │印文二枚、署押三枚│ ├──┼──────┼─────┼───┼─────┼─────────┤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000-00-000│巳○○│84. 11. 25│印鑑卡上偽造巳○○│ │ │銀行桃園分行│848-9-00 │ │ │印文、署押各一枚、│ │ │ │ │ │ │資料卡上偽造巳○○│ │ │ │ │ │ │署押一枚、相關服務│ │ │ │ │ │ │性業務申請書上偽造│ │ │ │ │ │ │巳○○署押二枚印文│ │ │ │ │ │ │一枚 │ ├──┼──────┼─────┼───┼─────┼─────────┤ │十二│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巳○○│84. 11. 25│印鑑卡上偽造巳○○│ │ │北桃園辦事處│29 │ │ │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 │ │ │ │ │資料卡上偽造巳○○│ │ │ │ │ │ │署押一枚 │ ├──┼──────┼─────┼───┼─────┼─────────┤ │十三│臺灣省合作金│0000000000│巳○○│84. 9. 11 │印鑑卡上偽造巳○○│ │ │庫桃園支庫 │789 │ │ │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 │十四│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巳○○│84. 11. 25│印鑑卡上偽造巳○○│ │ │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 │ │ │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 │ │ │ │ │、委託書上偽造黃雲│ │ │ │ │ │ │春印文三枚、署押一│ │ │ │ │ │ │枚 │ ├──┼──────┼─────┼───┼─────┼─────────┤ │十五│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江枝龍│87. 3.17 │印鑑卡上偽造江枝龍│ │ │銀行雙和分行│76-03 │ │ │印文、署押各二枚 │ ├──┼──────┼─────┼───┼─────┼─────────┤ │十六│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辛○○│85. 11. 26│印鑑卡上偽造林進勇│ │ │桃園分行 │49 │ │ │印文、署押各一枚、│ │ │ │ │ │ │資料卡上偽造林進勇│ │ │ │ │ │ │署押一枚 │ ├──┼──────┼─────┼───┼─────┼─────────┤ │十七│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呂宗盛│85. 2. 8 │資料卡上偽造呂宗盛│ │ │八德分行 │100 │ │ │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 │十八│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呂宗盛│85. 4. 16 │印鑑卡上偽造呂宗盛│ │ │城東分行 │807 │ │ │署押三枚、存款戶約│ │ │ │ │ │ │定書上偽造呂宗盛署│ │ │ │ │ │ │押二枚 │ ├──┼──────┼─────┼───┼─────┼─────────┤ │十九│寶島商業銀行│000-00-000│呂宗盛│85. 2. 8 │印鑑卡上偽造呂宗盛│ │ │八德分行 │457-4-00 │ │ │印文、署押各二枚、│ │ │ │ │ │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上│ │ │ │ │ │ │偽造呂宗盛署押一枚│ ├──┼──────┼─────┼───┼─────┼─────────┤ │二十│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劉世傑│87. 2. 23 │印鑑卡上偽造劉世傑│ │ │桃園分行 │17 │ │ │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 │ │ │ │ │、資料卡上偽造劉世│ │ │ │ │ │ │傑署押一枚、存戶開│ │ │ │ │ │ │戶申請暨約定書上偽│ │ │ │ │ │ │造劉世傑印文、署押│ │ │ │ │ │ │各二枚 │ ├──┼──────┼─────┼───┼─────┼─────────┤ │二一│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楊文豪│87. 2. 23 │印鑑卡上偽造楊文豪│ │ │桃園分行 │76 │ │ │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 │ │ │ │ │、資料卡上偽造楊文│ │ │ │ │ │ │豪署押一枚、存戶開│ │ │ │ │ │ │戶申請暨約定書上偽│ │ │ │ │ │ │造楊文豪印文、署押│ │ │ │ │ │ │各二枚 │ ├──┼──────┼─────┼───┼─────┼─────────┤ │二二│中國國際商業│0000000000│鄭巨樑│87. 1. 16 │開戶資料登錄單上偽│ │ │銀行民生分行│9 │ │ │造鄭巨樑署押一枚、│ │ │ │ │ │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 │ │ │ │ │暨約定書上偽造鄭巨│ │ │ │ │ │ │樑署押四枚、印文二│ │ │ │ │ │ │枚、印鑑卡上偽造鄭│ │ │ │ │ │ │巨樑署押、印文各二│ │ │ │ │ │ │枚 │ └──┴──────┴─────┴───┴─────┴─────────┘ 附表三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備 攷 │ ├──┼────────────────┼────┼─────────┤ │ 一 │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 一台 │ │ ├──┼────────────────┼────┼─────────┤ │ 二 │ 電腦螢幕 │ 一台 │ │ ├──┼────────────────┼────┼─────────┤ │ 三 │ 彩色印表機 │ 一台 │ │ ├──┼────────────────┼────┼─────────┤ │ 四 │ 電腦掃瞄器 │ 一台 │ │ ├──┼────────────────┼────┼─────────┤ │ 五 │ 磁碟片 │ 二盒 │ │ ├──┼────────────────┼────┼─────────┤ │ 六 │ 鋼印 │ 三台 │ │ ├──┼────────────────┼────┼─────────┤ │ 七 │ 印章 │四十六枚│ │ ├──┼────────────────┼────┼─────────┤ │ 八 │ 日期章 │ 一枚 │ │ ├──┼────────────────┼────┼─────────┤ │ 九 │ 名片 │ 八盒 │ │ ├──┼────────────────┼────┼─────────┤ │ 十 │ 廣告稿單 │ 一張 │ │ ├──┼────────────────┼────┼─────────┤ │十一│ 郵政劃撥收據 │ 一張 │ │ ├──┼────────────────┼────┼─────────┤ │十二│ 東海大學八十七年轉學生招生簡章 │ 一份 │ │ ├──┼────────────────┼────┼─────────┤ │十三│ 八十七年北區大學進修學士班簡章 │ 一份 │ │ ├──┼────────────────┼────┼─────────┤ │十四│ 國華代書授信批覆書 │ 十二份 │ │ ├──┼────────────────┼────┼─────────┤ │十五│ 借款客戶資料 │ 一份 │ │ ├──┼────────────────┼────┼─────────┤ │十六│ 空白畢業證書 │ 二大疊 │ │ ├──┼────────────────┼────┼─────────┤ │十七│ 空白軍用服務證 │ 一疊 │ │ ├──┼────────────────┼────┼─────────┤ │十八│ 銀行存摺 │二十七本│ │ ├──┼────────────────┼────┼─────────┤ │十九│ 金融卡 │ 四張 │ │ ├──┼────────────────┼────┼─────────┤ │二十│ 偽造軍用服務證 │ 四張 │ │ ├──┼────────────────┼────┼─────────┤ │二一│ 偽造黃文焜學士證書、中醫師證書 │ 各一張 │ │ │ │ 、畢業證書 │ │ │ ├──┼────────────────┼────┼─────────┤ │二二│ 偽造呂宗盛、子○○、廖聖郎、林 │ 各一張 │ │ │ │ 進男、廖阿順重機車駕照、偽造蘇 │ │ │ │ │ 孫基、庚○○、李和祥、林貞樂、 │ │ │ │ │ 酉○○、廖聖郎自用小客車駕照、 │ │ │ │ │ 偽造胡兆雄普通大客車及職業大客 │ │ │ │ │ 車駕照 │ │ │ ├──┼────────────────┼────┼─────────┤ │二三│ 郵購證書者身分證影本 │ 一包 │ │ ├──┼────────────────┼────┼─────────┤ │二四│ 吉永安中醫師資料影本 │ 一份 │ │ ├──┼────────────────┼────┼─────────┤ │二五│ 借款客戶證件 │ 一份 │ │ ├──┼────────────────┼────┼─────────┤ │二六│ 黃茂雄借款證件資料 │ 一份 │ │ ├──┼────────────────┼────┼─────────┤ │二七│ 吳文宏、戴中原、未○○、何淑玟 │ 各一張 │ │ │ │ 身分證、呂理永、張源平、趙宜泰 │ │ │ │ │ 劉守國、毛鏡精重機車駕照、呂理 │ │ │ │ │ 永、王華廷、林文榮小客車駕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