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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行一胡堅勤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
基勝食品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岱軍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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