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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竟遲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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