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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九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
迪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文
原告
安信彩色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武
原告
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同
被告
甲○○

        乙○○

        王豫媛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0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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