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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三0號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許仕楓王敏慧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三0號

原告
裕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庚○○

        丙○○

        丁○○

        己○○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0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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