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00號
- 原告
- 華盟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律師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被告甲○○部份,俟到案後另結〕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未為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據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五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無罪,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五號卷足佐,按諸前述,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