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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0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00號

原告
華盟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被告甲○○部份,俟到案後另結〕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未為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據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五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無罪,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五號卷足佐,按諸前述,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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