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竟遲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