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八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且之前向酒匯洋行有限公司(簡稱酒匯洋行)所購 買之洋菸因有積欠貨款達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尚未清償,酒匯洋行不可能 再賣洋菸給他,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 七年九月八日及同年九月九日,連續以請酒匯洋行之往來客戶即永明煙酒有限公 司(簡稱永明公司)及喬益商行代打電話向酒匯洋行之業務員乙○○訂購如附表 一所示之洋菸(相當於貨款之價值計十七萬三千六百元),再由其出面向乙○○ 佯稱為節省運費,願代酒匯洋行送貨給客戶永明公司及喬益商行云云之詐術,致 乙○○因此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分別將上開洋菸如數交付甲○○,請甲○○ 代為送貨給永明公司及喬益商行,甲○○即將自酒匯洋行所收受之上開洋菸自行 轉賣,所得之貨款亦自行花用殆盡,並未將貨款交付酒匯洋行。嗣經乙○○催款 無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乙○○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匯洋行出貨給永明公司 及喬益商行之銷貨單計三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詐購洋 菸之犯行,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被告以上開詐術向被害人詐得相當於 貨款價值十七萬三千六百元之洋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 害、犯罪後雖坦承在卷但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己無支付能力,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假借酒匯洋行之往來客戶永明公司及喬益商行之名義,向酒 匯洋行業務員乙○○訂購洋菸,復佯以節省運費,願代為送貨予客戶之說辭,使 乙○○陷於錯誤,而交付洋菸(如附表二所示),共計貨款七萬八千六百二十元 (起訴書誤將此部分之七萬八千六百二十元加計九萬元之支票款,致加上本件上 開論罪科刑部分之十七萬三千六百元後,合計為三十四萬二千二百二十元)。嗣 經陳某催款無著,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罪嫌云云。惟查,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該次,被告係以自己之名義向酒匯洋行訂購 洋菸,貨款計七萬八千六百二十元,並交付九萬元之支票(發票人為楊朝盛,付 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票號為0000000)一紙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 於偵查(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0五號)中供述在 卷,並有銷貨單及上開支票各一紙附卷可稽。由此可知,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即與 本件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無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 有何詐欺罪之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本件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海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 附表一 銷貨單號 客戶名稱 洋菸名稱及數量 相當於貨款之價值 000000000 永明公司 大衛(杜夫)一百條 四萬一千五百元 000000000 永明公司 七星(牌)一百條 三萬五千元 000000000 永明公司 三五(牌)五十條 一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000000000 喬益商行 大衛(杜夫)一百五十條 六萬二千七百元 000000000 喬益商行 三五(牌)五十條 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元 總計貨款之價值為十七萬三千六百元。 附表二 銷貨單號 客戶名稱 洋菸名稱及數量 相當於貨款之價值 000000000 甲○○ 大衛(杜夫)一百條 四萬一千五百元 000000000 甲○○ 三五(牌)五十條 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元 000000000 甲○○ 七星(牌)二十五條 八千七百五十元 000000000 甲○○ 卡地亞(牌)十五條 六千四百二十元 000000000 甲○○ 大衛(杜夫)六條 二千四百九十元 000000000 甲○○ 登喜路(牌)三條 一千零三十五元 000000000 甲○○ 卡地亞(牌)三條 一千二百七十五元 總計貨款之價值為七萬八千六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