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陳鴻清
- 法定代理人梁毓芸、李文淑
- 原告華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被告乙○○等貪污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華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街七十號七樓 代 表 人 梁毓芸 聲 請 人 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淑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等貪污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被告乙○○等貪污案件,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以被告 乙○○詐領營業稅退稅款為掩飾犯罪所得,被告乙○○透過另一被告甲○○將該 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匯至 美國,另將犯罪所得以聲請人華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興公司)及 聲請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文聯公司)名義投資股市隱藏來 源,有聲請人華興公司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簡稱世華銀行)儲蓄部對帳單六 紙及存摺一本可憑。又乙○○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出售持股所得八 千一百六十六萬零五百八十五元匯入文聯公司於世華銀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而予以查扣;惟聲請人華興公司被查扣帳戶內匯入之資金或為公 司股東欲投資大陸海逸園公司擬興建納骨塔而集資之股金,或為收受客票提示承 兌之票款,而查扣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簡中國銀行)或為世華銀行轉帳匯入 。又文聯公司部分所謂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交割股款,一者非乙○ ○匯入,二者,該款已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全部提出,而查扣之款項係於八十 六年九月十七日由文聯公司出售持股存入,與乙○○無關,非乙○○犯罪所得,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發還云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 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查: (一)經本院向中國銀行函查華興公司自開戶(帳號:00000000000號) 起之存款往來明細,據覆: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兩筆匯入款為世華銀行儲蓄部 于大海所匯入(見中國銀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國台存字第○○○ 九二號函),惟經本院傳喚「于大海」到庭訊問無著,是該等匯款之緣由為何 ?歸屬何人?均有待於本案審理中查證釐清。 (二)又經本院向世華銀行函查華興公司(帳號:00000000000)於八十 六年八月二十日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之匯款明細,據覆:匯款人為郭美姿 、丙○○、曹高義、甲○○、李春香、丁○○(見世華銀行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世南京字第○○四一號函),而該等匯款人丙○○、甲○○均與乙○○同係本 案被告,而涉有貪污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另曹高義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五 日起任職於乙○○擔任負責人之文昇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李春香、丁○ ○亦曾出具「陳情書」(附於文聯公司之登記案卷〈檔號:第四○二七五八號 〉)而陳稱係遭他人冒名,則該等匯款之緣由即屬可疑,尚難遽認與乙○○等 人之本案犯行無涉。 (三)另自文聯公司於世華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以觀 ,固足知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另有文聯公司之二筆交割股款匯入,惟文聯 公司所出售之股票之原購買資金來源為何,則非無查證之必要。 (四)再者,本案被告乙○○等人涉嫌虛設行號、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詐領退 稅款,而與稅捐稽徵處人員涉嫌共犯貪污、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其詐得之金 額依法應予沒收或依法追繳,而自華興公司、文聯公司之沿革以觀,於八十六 年八、九月間,華興公司之董事長為丙○○、監察人為乙○○,甲○○〈乙○ ○之妻〉及徐碧媛〈丙○○之妻〉為董事,另文聯公司之董事為丙○○、股東 為乙○○、甲○○、成慶茂〈甲○○之父〉、李威年〈乙○○之子〉、丁○○ 、李春香〈二人陳述係遭冒名〉、莊秀銀〈甲○○之母〉、李文淑(見本院卷 第五宗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核與乙○○有密切關係;抑有進者,共同被 告丙○○亦供稱:「八十四年底和乙○○共同成立華興租賃有限公司,由乙○ ○出資,我負責推銷乙○○的會計記帳電腦軟體,八十六年初變更登記為華興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出資二百萬,乙○○三百萬,由我擔任負責人,『 但華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還未營業』。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乙○○變更文聯 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我,事前我並不知情,事後乙○○才告訴 我,已變更我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我本身和乙○ ○有多項生意合夥關係,而華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屬於文昇公司之子公 司..。」、「(你為何於今〈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到臺北市○○○路 ○段一三二號世華銀行儲蓄部?)乙○○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十九時打電話 到我家,要我幫忙他匯款到國外,...十九時三十分乙○○第二通電話又來 ,說他以『華興公司』名義賣股票賣了一千多萬,但是乙○○妻子甲○○因為 事先不知,而把華興公司存摺撕毀,於是要求我補辦請領華興公司存摺,我答 應了乙○○,並約定十七日在世華銀行和甲○○見面一起辦理補辦存摺,十七 日上午我至日盛證券世華銀行沒有等到甲○○,於是我打乙○○大陸電話,乙 ○○告知我是世華銀行儲蓄部,我就到世華銀行儲蓄部和甲○○會碰面,甲○ ○即將『文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公司執照交給我』,我就問甲○○ 怎麼不是華興公司,甲○○說乙○○弄錯了,『應該是文聯企業管理顧有限公 司的存摺』,於是我想既然來了就幫他辦,正在辦理中即被貴站約談。」(見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卷第三頁、第六頁、第七頁正面調查筆錄); 同案被告甲○○(本案通緝中)亦供稱:「本人雖登記為文聯企管之負責人, 然實際之負責人則係本人之配偶乙○○,另丙○○則為上開公司之合夥人,而 華興公司則僅為文聯企管之另外一個名稱而已,其出資之合夥人、員工等亦大 致與文聯企管相同。」、「(你今日前往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儲蓄部目的為何? )昨(〈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夜晚約八、九時左右,我先生乙○○在大陸 打電話給我要我今(十七)日上午九時到世華銀行儲蓄部與丙○○碰面,『將 華興、文聯二公司存於世華〈銀行〉儲蓄部之款項匯到香港華彩貿易有限公司 ,所以我即依其指示至世華〈銀行〉儲蓄部會同丙○○辦理。」(見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卷第十一頁背面、第十二頁正面),則尤見前開帳戶中 之款項與乙○○之關係至深,而尚難排除係犯罪所得而應沒收或屬依法應予追 繳之對象,是於本案終結前自非無留存之必要。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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