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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吳幸娥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原告
楠亞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六三號二樓
被告
丙○○ 女 三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丙○○、乙○○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古 秋 菊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潘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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