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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張谷輔黎錦福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
    沈介勳、曾文華

  • 當事人
    戊○○己○○○丁○○○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戊○○ 丙○○ 乙○○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沈介勳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文華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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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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