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行一胡堅勤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力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七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東力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撤銷。

東力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九○號一樓(聲請書誤載為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五二之一號七樓,應予更正)「東力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力公司)之負責人,緣東力公司承包王竹林位於同市○○街三六巷十一號建物之拆除改建工程,並將貼磁磚部分之工程轉包甲○○施作,乙○○則負責監督工程進度及品質等事務,為從事工程營造業務之人,原應注意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於工地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令其於工地實施自動檢查,且對於勞工在地面二公尺以上之高度開口部分、工作台等場所從事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止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以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詎依當時之情形能注意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未設置前開護欄或護蓋等安全設施,使甲○○僱用之勞工溫培,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許,在該工地高度距地面十二公尺開口處(四樓樓頂)施工,從事貼磁磚作業時,不慎墜落地面,致顱內出血及頭胸部外傷,經送往淡水馬偕醫急救無效,延至同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四分許終不治死亡。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固對於其係東力公司負責人及勞工溫培在前揭工地工作時不慎墜落傷重致死之事實,並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大樓工程在七樓以下之勞工安全主管依規定係由工地主任兼任,且死者係甲○○僱用,不應由其負責安全,而死者於發生事故時,係從事不熟悉之吊料工作,於相驗時並有聞到酒味;再東力公司在該工地已搭設鷹架及防護網,倘死者非從事不熟悉之工作且未飲酒,應可攀住鷹架,而不致發生本件事故,其不應就此事故負責云云。經查:

(一)按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必要防護具;僱用勞工於二公尺以上之高度之開口部分、工作台等場所從事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安全防護設備;雇用對於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係東力公司負責人,而東力公司承包王竹林位於同市○○街三六巷十一號建物之拆除改建工程,並將貼磁磚部分之工程轉包甲○○施作,甲○○則僱用勞工溫培等人前往上址工地,從事貼磁磚之工作乙節,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上情明確,核與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八十七年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七北檢四字第一八○二二號函暨檢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所載,該所雖以東力公司為溫培之雇主撰寫該報告書,惟係因東力公司與甲○○並未訂立書面承攬契約,始不認定其間之承攬關係,然該所亦認溫培為甲○○所僱用等情相符,有前開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函暨檢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憑,則東力公司既將前述工地之貼磁磚部分之工程轉包甲○○,甲○○並自行僱用勞工溫培等臨時工在該處進行貼磁磚之工作,且由甲○○依實際工作日數給付工資予溫培等人,從而溫培應係甲○○所僱用,而非由東力公司所僱用。至甲○○為勞工溫培之雇主,渠所應負之刑責,自應另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合先敘明

(三)再查,本件死者雖係甲○○所僱用,被告乙○○尚非勞工安全衛生法上所指之雇主,然證人甲○○於本院調查時既到庭證稱被告乙○○平日會前往工地現場進行監督之工作,而有關該工地之鷹架及安全設施等工程,均由東力公司另行轉包其他人施作,渠等僅出工而已等語無訛(見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被告乙○○對此亦不否認,雖其辯稱:大樓工程在七樓以下之勞工安全主管依規定係由工地主任兼任云云,惟查,被告乙○○為東力公司之負責人,並負責監督上述工地工程進度及品質等事務,且該工地之安全設施係由東力公司負責,其自有注意上述規定之義務,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於工地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令其於工地實施自動檢查,且對於勞工在地面二公尺以上之高度開口部分、工作台等場所從事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止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以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致生本件災害,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告乙○○有過失甚明,本件復經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派員檢查屬實,其檢查報告亦同此意見,有該所上開函暨檢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在卷可參;且勞工溫培確係因在該工地高度距地面十二公尺開口處施工,不慎墜落地面,造成顱內出血及頭胸部外傷,而因本件勞工職業災害致死等節,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屬實,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勘驗筆錄與現場及相驗照片共十四幀附於相驗卷可稽,則勞工溫培之死亡與被告之過失即有因果關係。至被告乙○○另辯稱勞工溫培於發生事故時,係從事不熟悉之吊料工作,於相驗時並有聞到酒味云云,縱確屬實,惟此僅係死者是否與有過失之問題,尚難依此作為其免責之依據。被告乙○○前開所辯,應係事後圖卸之詞,尚難採信,本件罪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乙○○係東力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核其所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乙○○之過失程度,與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有台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一份在卷可稽,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因認原審就被告乙○○上述犯行,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並以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足憑,其因疏於注意致罹刑章,犯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予諭知緩刑三年,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妥適,被告乙○○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公訴意旨復以被告乙○○係勞工溫培之雇主,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致勞工溫培發生死亡災害,而認其亦涉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固非無據,惟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係以雇主違反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為處罰要件,是應以實際之雇主為行為人。然查本件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溫培為甲○○所僱用,僱主為甲○○,業如前述,故被告乙○○雖為勞工衛生安全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雇主,有遵守該法所定各條規定之義務,卻非發生職業災害勞工溫培之實際雇主,是被告乙○○雖有違反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惟因其尚非溫培之實際雇主,自不得課以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刑罰,故公訴人認被告乙○○亦涉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尚有誤解,然公訴人認其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與經公訴人起訴判處罪刑如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乙○○為被告東力公司之負責人,且為溫培之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致勞工溫培發生死亡災害,涉有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東力公司應依同條第二項科以罰金云云。經查,被告乙○○並非勞工溫培之雇主,尚不該當於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俱如前述,從而東力公司亦無從依同條第二項科罰,則原審認被告東力公司應依同條第二項科罰,尚非允當,本件被告東力公司既不該當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亦不應依同條第二項科以罰金之事實已甚明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東力公司犯罪,原審未查,遽為有罪之判決,被告東力公司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予將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東力公司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邱靜琪

書記官 劉日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