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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曾 正 龍

書記官 吳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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