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八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偽造如附件所示之暢懋公司出貨單「客戶簽收」欄上之表示全牛客家莊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參枚、送貨簽收單「請簽全名並蓋店章」欄上之表示懿秀超商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壹枚,均依法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間起,任職於台北縣板橋市○○路一六三號,暢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懋公司),擔任業務員,代表公司送貨予客戶,並代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止,代暢懋公司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六千五百零四元,連續於業務上持有上開貨款後,將之侵占入己。且其為掩飾上開侵占犯行,復於上開期間內,趁上、下貨時,在其送貨之小貨車上,連續於暢懋公司出貨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客戶全牛客家莊表示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三次、暢懋公司送貨簽收單「請簽全名並蓋店章」欄上偽簽客戶懿秀超商表示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一次(起訴書誤認尚有居酒家、惠淑超商),表示前開客戶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私文書,再持以向暢懋公司偽稱,前開客戶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足生損害於前開客戶及暢懋公司。嗣經暢懋公司發覺帳款有異,經查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暢懋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暢懋司代表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附件所示出貨單、送貨簽收單共四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侵占貨款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偽造客戶署押表示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並持以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以一罪論,並各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貨款達七十餘萬元、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害人暢懋公司亦表示願給被告一自新機會,諒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偽造如附件所示之暢懋公司出貨單「客戶簽收」欄上之表示全牛客家莊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三枚、送貨簽收單「請簽全名並蓋店章」欄上之表示懿秀超商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一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法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金 額 │編號 │客戶名稱 │ 金 額 │ ├───┼─────┼──────┼───┼─────┼──────┤ │一 │懿 秀 │ 89,223元 │十六 │北港牛肉 │ 4,708元 │ ├───┼─────┼──────┼───┼─────┼──────┤ │二 │麒 龍 │ 39,452元 │十七 │輝煌川菜 │ 14,566元 │ ├───┼─────┼──────┼───┼─────┼──────┤ │三 │萬客來 │ 31,581元 │十八 │合 陽 │ 750元 │ ├───┼─────┼──────┼───┼─────┼──────┤ │四 │我家麻辣 │ 30,000元 │十九 │三 普 │ 37,084元 │ ├───┼─────┼──────┼───┼─────┼──────┤ │五 │食 神 │ 14,064元 │二十 │家 津 │ 44,850元 │ ├───┼─────┼──────┼───┼─────┼──────┤ │六 │剝骨鵝肉 │ 17,773元 │二一 │千 喜 │ 29,115元 │ ├───┼─────┼──────┼───┼─────┼──────┤ │七 │金牛莊 │ 31,012元 │二二 │淞 興 │ 87,240元 │ ├───┼─────┼──────┼───┼─────┼──────┤ │八 │陳文財 │ 14,148元 │二三 │佳 如 │ 38,500元 │ ├───┼─────┼──────┼───┼─────┼──────┤ │九 │惠 淑 │ 34,451元 │二四 │居酒屋 │ 25,808元 │ ├───┼─────┼──────┼───┼─────┼──────┤ │十 │全 球 │ 8,550元 │二五 │陳大姑 │ 6,286元 │ ├───┼─────┼──────┼───┼─────┼──────┤ │十一 │凱 撒 │ 13,100元 │二六 │何源記 │ 5,054元 │ ├───┼─────┼──────┼───┼─────┼──────┤ │十二 │溪湖羊肉 │ 32,192元 │二七 │88商店 │ 16,696元 │ ├───┼─────┼──────┼───┼─────┼──────┤ │十三 │川 都 │ 77,390元 │二八 │鵝肉大王 │ 840元 │ ├───┼─────┼──────┼───┼─────┼──────┤ │十四 │萬 歲 │ 4,840元 │二九 │不詳姓名 │ 12,231元 │ ├───┼─────┼──────┼───┴─────┴──────┤ │十五 │木 屋 │ 5,000元 │共計 766,5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