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 原告
- 歐爾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臺北市大安區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乙○○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一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