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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梁宏哲古秋菊潘長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劉漢池
被告
樺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八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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