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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張谷輔林漢強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John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Grego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被告
金石頓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林 漢 強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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