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戊○○ 丙○○ 乙○○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沈介勳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文華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