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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秀英陳翠琪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洪媽加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記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英

                        法 官  陳 翠 琪

                        法 官  呂 安 樂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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