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0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五0五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確定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八十九年易字第五九四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