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四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 實 壹、甲○○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文龍」之成年人均明知「單眼皮女生」、「月亮 惹的禍」、「蚊子愛情進行曲」等歌曲,係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 司〕經授權而享有製作、銷售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竟共同意圖散布,由綽 號「文龍」之人,在不詳時、地,先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入擅自重製上開歌 曲如附表所示之光碟貳片後,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起,接續陳列在 其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樂華夜市內之光碟攤位上,而由甲○○負責看顧,並 欲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壹佰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侵害新點子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惟尚未賣出,旋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許,在上開攤位,經警 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綽號「文龍」之人所有供其與甲○○共犯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所用之光碟片。 貳、案經新點子公司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新點子公司指訴歷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明:「〔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確有此事。」、「〔扣案物品〕的確是這兩片,上面確實有 單眼皮女生、月亮惹的禍、蚊子愛情進行曲。」、「〔綽號『文龍』之人〕年約 三十歲,男性。」、「是的〔要以每片壹佰元賣出〕,但尚未賣出。」、「是的 〔當時已把CD放在夜市的攤位〕但尚未賣出。」〔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審判筆錄〕,互核相符,復有告訴人取得右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之合約書影 本〔附偵卷第十六頁至第十八頁〕、現場攤位照片二紙〔附偵卷第十九頁〕、告 訴人發行前開歌曲之片名「千禧舞曲 POWER 2000 DANCE HITS 」之CD封套〔 附偵卷第三三頁〕等足佐。且查: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經當庭勘驗,確錄有「單眼皮女生」、「月亮惹的禍 」、「蚊子愛情進行曲」等歌曲,發行商為『飛翔唱片有限公司』〔參見本 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審判筆錄〕,告訴人發行前開歌曲之片名「千禧舞 曲 POWER 2000 DANCE HITS 」則明載「發行商」為告訴人新點子音樂有限 公司,有告訴人發行之上開CD封套足參〔附偵卷第三三頁〕,凡此,堪認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侵害著作權之物。 二、再者,附表所示光碟載發行商『飛翔唱片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十』段二十弄八九七巷五00號十樓」,有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可參〔封 套影本附本院卷〕,查臺北市○○○路『未有』『十』段,為公眾週知之事 實,被告應足認識扣案物品係侵害著作權之物。 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 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綽號「文 龍」之成年人間,就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末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足佐,本院審理時另陳稱 :「我不會再犯了」,經此教訓,當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參、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綽號「文龍」之人所有供其與甲○○共犯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所用之物,並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惠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 │編 號│CD名稱 │受侵害歌曲曲名│數 量│被 害 人│備 註 │ ├───┼─────┼───────┼───┼─────┼───────┤ │一 │NOW舞系列 │1.單眼皮女生。│貳片 │新點子音樂│ │ │ │ │2.月亮惹的禍。│ │有限公司 │ │ │ │ │3.蚊子愛情進行│ │ │ │ │ │ │ 曲。 │ │樂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