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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更字第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更字第八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九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0一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化名為黃吉典)與被告卯○○(化名為林天明或林鴻明,另為判決)、辛○○(化名陳宗福,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連續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十七之六號一樓,以知情人頭丙○○為負責人,虛設「軍公教福利品禮品贈品供銷三重福利站」,另在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一二四號虛設「中央福利站有限公司」,訛稱其等係公營單位刻正辦理五一勞動節贈品活動,取信於不知情之廠商,大量向鼎運國際商業貿易有限公司等百餘家公司詐騙貨物,並以丙○○之支票給付貨款,惟其等詐騙貨物得手後旋即搬家,支票屆期亦全數退票,受害廠商至此始知受騙。另甲○○、卯○○、辛○○等三人復以同一手法,自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七十三巷四弄二十四號,以知情人頭戊○○為負責人,虛設「金美利實業有限公司」,大量向唐鉅股份有限公司等十餘家公司詐騙貨物,並以戊○○之支票給付貨款,支票屆期亦全數退票,受害廠商至此始知受騙。嗣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七十三巷四弄二十四號查獲,總計詐得貨款新臺幣三千三百五十七萬七千一百八十三元。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李訓益、陳朝枝、綽號「阿布盧」(或稱「連仔」,以下均稱『阿布盧』)、楊姓之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支票、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一詐騙集團,虛設商號持偽造之支票向商家購貨,先由陳朝枝提供自己照片變造「洪魁偉」、「葉國強」之身分證,並偽造「洪魁偉」、「葉國強」、「黃振瑞」之印章,甲○○即與陳朝枝二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由陳朝枝化名「洪魁偉」並持變造之「洪魁偉」身分證及偽刻之「洪魁偉」印章,在租賃契約上偽造「洪魁偉」之印文、署押而偽造租賃契約,並提出向不知情之鄭錦成承租位於新竹縣斗崙段斗崙小段一五六之九八地號土地上之倉庫(下稱竹北倉庫),而均足生損害於洪魁偉及鄭錦成,並以甲○○偽造支票二紙支付押租保證金及押金,嗣並在該處偽編「新竹縣竹北市○○路八八三之七號」門牌號碼,而虛設「新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鎰公司)新竹廠」,隨後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由陳朝枝持變造之「葉國強」身分證,在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分別偽造「葉國強」之署押,及蓋印偽造之「葉國強」印章,而偽造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各一紙,並提出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新竹營運處竹北服務中心申請在該處裝設0000000號市內電話使用,而足生損害於中華公司及葉國強,該詐騙集團即以此電話號碼作為對外傳真聯絡之用,由甲○○化名為「黃振瑞」,自稱係新鎰公司負責人,向「阿布盧」購入支票數紙,並雇用不知情之戴如君負責接聽電話及處理相關定貨文書作業,甲○○即以事先印製好之新鎰公司新竹廠訂購單,偽簽「黃振瑞」之署押或以偽造之「黃振瑞」印章偽造「黃振瑞」之印文,復以偽造之「新鎰公司新竹廠」橢圓形戳章偽造「新鎰公司新竹廠」之印文後,而偽造新鎰公司新竹廠訂購單,提出向附表甲所示廠商詐稱定貨後,進而偽造支票,並在支票背面偽造「黃振瑞」之署押而背書,待廠商陷於錯誤因此而依約交貨後,如由甲○○收貨,其即在各廠商之出貨單上,偽造「黃振瑞」之署押或以偽造之「黃振瑞」印章偽造「黃振瑞」之印文,復以偽造之「新鎰公司新竹廠」橢圓形戳章偽造「新鎰公司新竹廠」之印文後以表示收受貨物之意思,而交還予各廠商收執,而均足生損害於各廠商及「黃振瑞」,並由戴如君將支票寄交或當面提出予各廠商作為付款,騙得之貨物則由李訓益、陳朝枝、「楊姓」男子看管、搬運,並旋即於翌日載往臺中地區出售,甲○○即恃詐騙所得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因認被告甲○○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二一四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期四年,經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二號審理,撤銷原判決,然仍判處有期徒期四年,復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二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六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甲○○被訴如附表二之詐欺行為,核與前開判決確定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認定之事實,時間相近,手法均係虛設公司行號,向不知情之廠商詐騙財物,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自為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潘 翠 雪

書記官 張 成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發票人丙○○之附表:
┌──┬───────┬────┬────────────┬──────┐
│編號│   銀行       │戶名    │開戶日期、領取支票日期  │  申請張數  │
├──┼───────┼────┼────────────┼──────┤
│ 一 │中華商業銀行  │ 丙○○ │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  │  二十五張  │
│    │新莊分行      │        │                        │            │
├──┼───────┼────┼────────────┼──────┤
│ 二 │臺北縣三芝鄉  │ 丙○○ │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  二十五張  │
│    │農會          │        │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二十五張  │
├──┼───────┼────┼────────────┼──────┤
│ 三 │誠泰商業銀行  │ 丙○○ │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二百張    │
│    │東三重分行    │        │                        │            │
├──┼───────┼────┼────────────┼──────┤
│ 四 │安泰商業銀行  │ 丙○○ │  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  二十五張  │
│    │三重簡易型分  │        │                        │            │
│    │行            │        │                        │            │
├──┼───────┼────┼────────────┼──────┤
│ 五 │上海商業儲蓄銀│ 丙○○ │  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  二十五張  │
│    │行三重分行    │        │  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  二十五張  │
├──┼───────┼────┼────────────┼──────┤
│ 六 │臺灣中小企業銀│ 丙○○ │  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  二十四張  │
│    │行南三重分行  │        │                        │            │
│    │              │        │                        │            │
└──┴───────┴────┴────────────┴──────┘
附表二
被害人附表:
┌──┬─────┬───────┬─────────┬────┬────
│    │          │              │                  │        │付款方式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財        物   │ 金  額 │ 訂貨人
│    │          │              │                  │        │ 收貨人
├──┼─────┼───────┼─────────┼────┼────
│    │民國八十七│順瑞富實業有限│濃縮洗衣粉1800盒  │新臺幣  │支    票
│    │年四月八日│公司          │濃縮洗衣乳1200盒  │(下同)│發票人:
│ 一 │          │丁○○        │清潔用品組合500盒 │一百四十│丙○○
│    │          │              │化妝品禮盒500組   │萬七千五│
│    │          │              │                  │百元    │訂貨人:
│    │          │              │                  │        │辛○○
├──┼─────┼───────┼─────────┼────┼────
│ 二 │八十七年四│安瑋企業有限公│室內外拖鞋3456雙  │二十九萬│支票發票
│    │十一日    │司            │                  │七千六百│人丙○○
│    │          │己○○        │                  │元      │
│    │          │              │                  │        │
├──┼─────┼───────┼─────────┼────┼────
│ 三 │八十七年四│雅光有限公司  │電器用品          │三萬八千│支票發票
│    │月十五日  │寅○○        │                  │一百三十│人丙○○
│    │          │              │                  │六元    │
├──┼─────┼───────┼─────────┼────┼────
│ 四 │八十七年四│快馹電旭股份有│筆記型電腦6台     │五十三萬│支票發票
│    │月二十日  │限公司        │                  │五千五百│人丙○○
│    │          │乙○○        │                  │元      │
├──┼─────┼───────┼─────────┼────┼────
│ 五 │八十七年四│超群實業有限公│洗寶沐浴棉6000片  │八萬四千│支    票
│    │月二十二日│司            │                  │元      │發票人:
│    │          │丑○○        │                  │        │丙○○
│    │          │              │                  │        │
│    │          │              │                  │        │訂貨人:
│    │          │              │                  │        │卯○○
├──┼─────┼───────┼─────────┼────┼────
│ 六 │八十七年四│大倫食品公司  │草莓醬大、小瓶裝各│三萬二千│尚未給付
│    │月二十四日│巳○○        │50打              │元      │貨款
├──┼─────┼───────┼─────────┼────┼────
│ 七 │八十七年四│鼎運國際商業貿│芳香療法禮盒104盒 │八十七萬│支    票
│    │月二十四日│易有限公司    │木盒精油禮盒33盒  │三千四百│發票人:
│    │          │庚○○        │烏龍茶30斤玻璃沾板│九十元  │丙○○
│    │          │              │1804個            │        │
│    │          │              │中國結開瓶器500個 │        │訂貨人及
│    │          │              │無中國結開瓶器1020│        │收貨人:
│    │  │              │個                │        │辛○○
│    │          │              │玻璃宵夜燈1609個  │        │
│    │          │              │紅白葡萄酒杯禮盒8 │        │
│    │          │              │盒                │        │
│    │          │              │白蘭地香檳禮盒8盒 │        │
├──┼─────┼───────┼─────────┼────┼────
│八  │八十七年四│新城電器行    │微波爐2臺         │二十五萬│尚未給付
│    │月二十八日│癸○○        │攝錄放影機2臺     │九千元  │貨款
│    │          │              │電磁爐2臺         │        │
│    │          │              │電子鍋2臺         │        │訂貨人及
│    │          │              │烘碗機2臺         │        │收貨人:
│    │          │              │冷氣機1臺         │        │卯○○
│    │          │              │冰箱1臺           │        │
│    │          │              │飲水機1臺  │        │
│    │          │              │乾衣機1臺         │        │
│    │          │              │放影機1臺         │        │
│    │          │              │CV-296W一台、CV-28│        │
│    │          │              │51一台、RD-106LB二│        │
│    │          │              │台、X-A100一台、X-│        │
│    │          │              │A500一台、SC-34HW9│        │
│    │          │              │6一台             │        │
├──┼─────┼───────┼─────────┼────┼────
│    │八十七年四│真揚有限公司  │保鮮膜切割器5000支│三十二萬│支    票
│ 九 │月二十八日│子○○        │                  │一千三百│發票人:
│    │          │              │                  │元      │丙○○
│    │          │              │                  │        │
│    │          │              │                  │        │訂貨人:
│    │      │              │                  │        │卯○○
├──┼─────┼───────┼─────────┼────┼────
│    │八十七年五│唐鉅股份有限公│FV-750振動馬達10台│十八萬九│支    票
│    │月十二日  │司            │                  │千元    │發票人:
│ 十 │          │壬○○        │                  │        │金有力實
│    │          │              │                  │        │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戊○○
│    │          │              │                  │        │
│    │          │              │                  │        │訂貨人及
│    │          │              │                  │        │收貨人:
│    │          │              │                  │        │甲○○
├──┼─────┼───────┼─────────┼────┼────
│    │八十七年五│久大軸承有限公│G.M.B軸承6000ZZ,3│六萬一千│支    票
│ 十 │月十三日  │司            │650個             │三百元  │發票人:
│ 一 │          │辰○○        │                  │        │金有力實
│    │          │              │                  │        │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戊○○
│    │          │              │                  │        │
│    │          │              │                  │        │訂貨人及
│    │          │              │                  │        │收貨人:
│    │          │              │                  │        │甲○○
├──┴─────┴───────┴─────────┴────┴────
│合計四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二十六元
└────────────────────────────────────
附表三
發票人金有力實業有限公司戊○○之附表:
┌──┬──────┬─────────┬──────────┬────┐
│編號│   銀行     │  戶名            │開戶、領取支票日期  │申請張數│
├──┼──────┼─────────┼──────────┼────┤
│ 一 │臺北縣三芝鄉│金有力實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五十張  │
│    │農會        │   戊○○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五十張  │
│    │            │                  │八十七年四月四日    │一百張  │
├──┼──────┼─────────┼──────────┼────┤
│ 二 │花蓮區中小企│金有力實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二十五張│
│    │業銀行      │   戊○○         │                    │        │
│    │清水分行    │                  │                    │        │
├──┼──────┼─────────┼──────────┼────┤
│ 三 │臺北縣淡水鎮│金有力實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日開戶│        │
│    │濃會        │   戊○○         │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  │二十五張│
│    │            │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五張│
│    │            │                  │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五十張  │
├──┼──────┼─────────┼──────────┼────┤
│ 四 │華南商業銀行│金有力實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  │五十張  │
│    │中華路分行  │   戊○○         │                    │        │
│    │            │                  │                    │        │
└──┴──────┴─────────┴──────────┴────┘
附表甲:(若有以支票支付貨款,均係游國臣名義設於合作金庫新竹支庫25092-1號
支票帳戶之支票)
┌──┬────┬────┬────┬───────┬────────┐
│編號│受害廠商│定貨或交│貨款金額│付  款  支  票│備            註│
│  │        │貨時間  │(新台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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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宙企業│86年10月│        │票號:0000000 │由甲○○與詐騙集│
│ 一 │有限公司│17日、20│45000元 │面額:45000元 │團中一人前往厚宙│
│    │(下稱厚│日分別購│        │票載發票日:86│公司所在地詐騙。│
│    │宙公司)│貨      │        │年12 月05日   │支票未獲兌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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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鎪企業│86年11月│總    共│票號:0000000 │以電話定貨。其中│
│ 二 │有限公司│04、14、│237900元│面額:136500元│一次由李訓益簽收│
│    │(下稱大│22日三次│        │票載發票日:86│,二次由甲○○以│
│    │鎪公司,│定貨    │        │年12 月30日   │「黃振瑞」名義簽│
│    │起訴書誤│        │        │            │收。支票未獲兌現│
│    │載為永餿│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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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通用│86年11月│        │票號:0000000 │                │
│ 三 │鐵架股份│04日定貨│126000元│面額:126000元│以電話定貨。支票│
│    │有限公司│、86年11│        │票載發票日:86│未獲兌現。      │
│    │(下稱臺│月20日交│        │年12 月30日   │                │
│    │灣公司)│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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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邦精密│86年11月│        │              │以電話定貨。交貨│
│ 四 │工業股份│05日定貨│        │              │後,因規格不符,│
│    │有限公司│,86年11│103000元│     無       │城邦公司將貨物載│
│    │(下稱城│月08日交│        │              │回,雙方約定再加│
│    │邦公司)│貨      │        │              │修理費6000元,城│
│    │        │        │        │              │邦公司復於86年11│
│    │        │        │        │              │月17再次交貨,由│
│    │        │        │        │              │不知情之戴如君簽│
│    │        │        │        │              │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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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而林臺│86年11月│        │              │                │
│    │灣股份有│13日定貨│        │              │以電話定貨,貨到│
│ 五 │限公司(│,86年11│42000元 │     無       │後由李訓益簽收  │
│    │下稱倍而│月15日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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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詐騙金額達五十五萬六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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