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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六五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分別因贓物、偽造印文及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彭 松 江

書記官 林 秀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六五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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