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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八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偽造如附件所示之暢懋公司出貨單「客戶簽收」欄上之表示全牛客家莊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參枚、送貨簽收單「請簽全名並蓋店章」欄上之表示懿秀超商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壹枚,均依法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間起,任職於台北縣板橋市○○路一六三號,暢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懋公司),擔任業務員,代表公司送貨予客戶,並代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止,代暢懋公司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六千五百零四元,連續於業務上持有上開貨款後,將之侵占入己。且其為掩飾上開侵占犯行,復於上開期間內,趁上、下貨時,在其送貨之小貨車上,連續於暢懋公司出貨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客戶全牛客家莊表示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三次、暢懋公司送貨簽收單「請簽全名並蓋店章」欄上偽簽客戶懿秀超商表示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一次(起訴書誤認尚有居酒家、惠淑超商),表示前開客戶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私文書,再持以向暢懋公司偽稱,前開客戶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足生損害於前開客戶及暢懋公司。嗣經暢懋公司發覺帳款有異,經查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暢懋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暢懋司代表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附件所示出貨單、送貨簽收單共四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侵占貨款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偽造客戶署押表示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並持以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以一罪論,並各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貨款達七十餘萬元、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害人暢懋公司亦表示願給被告一自新機會,諒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偽造如附件所示之暢懋公司出貨單「客戶簽收」欄上之表示全牛客家莊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三枚、送貨簽收單「請簽全名並蓋店章」欄上之表示懿秀超商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署押一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法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金    額  │編號  │客戶名稱  │  金    額  │
├───┼─────┼──────┼───┼─────┼──────┤
│一    │懿    秀  │  89,223元  │十六  │北港牛肉  │   4,708元  │
├───┼─────┼──────┼───┼─────┼──────┤
│二    │麒    龍  │  39,452元  │十七  │輝煌川菜  │  14,566元  │
├───┼─────┼──────┼───┼─────┼──────┤
│三    │萬客來    │  31,581元  │十八  │合    陽  │     750元  │
├───┼─────┼──────┼───┼─────┼──────┤
│四    │我家麻辣  │  30,000元  │十九  │三    普  │  37,084元  │
├───┼─────┼──────┼───┼─────┼──────┤
│五    │食    神  │  14,064元  │二十  │家    津  │  44,850元  │
├───┼─────┼──────┼───┼─────┼──────┤
│六    │剝骨鵝肉  │  17,773元  │二一  │千    喜  │  29,115元  │
├───┼─────┼──────┼───┼─────┼──────┤
│七    │金牛莊    │  31,012元  │二二  │淞    興  │  87,240元  │
├───┼─────┼──────┼───┼─────┼──────┤
│八    │陳文財    │  14,148元  │二三  │佳    如  │  38,500元  │
├───┼─────┼──────┼───┼─────┼──────┤
│九    │惠    淑  │  34,451元  │二四  │居酒屋    │  25,808元  │
├───┼─────┼──────┼───┼─────┼──────┤
│十    │全    球  │ 8,550元  │二五  │陳大姑    │   6,286元  │
├───┼─────┼──────┼───┼─────┼──────┤
│十一  │凱    撒  │  13,100元  │二六  │何源記    │   5,054元  │
├───┼─────┼──────┼───┼─────┼──────┤
│十二  │溪湖羊肉  │  32,192元  │二七  │88商店  │  16,696元  │
├───┼─────┼──────┼───┼─────┼──────┤
│十三  │川    都  │  77,390元  │二八  │鵝肉大王  │     840元  │
├───┼─────┼──────┼───┼─────┼──────┤
│十四  │萬    歲  │   4,840元  │二九  │不詳姓名  │  12,231元  │
├───┼─────┼──────┼───┴─────┴──────┤
│十五  │木    屋  │    5,000元 │共計                 766,50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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